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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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
陆旭华①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会重蹈覆辙,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因此,调查研究他们再犯罪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造手段,使他们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笔者对资溪县刑释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特点
从资溪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年龄结构看,16-25周岁的青少年4例,26-38岁的中青年5例,38岁以上的2例;从犯罪类型看,盗窃4例,抢夺2例,抢劫1例,故意伤害1例,强奸1例,其他2例;从重新犯罪的时间看,均在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出现再犯。

列表如下:
结合本市其他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分析,目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1.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
①作者单位: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始的犯罪形态。

据有关资料显示,这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7%,有近三分之一为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或组织。

2.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

从上述11例重新犯罪案例看,有4例是原罪即复犯原判罪名,而其余案例所犯罪名为相近罪,其犯意均为获取不义之财。

3.共同犯罪居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11例案件中参与共同犯罪的有8人,占73%,这明显表露出重新犯罪人员结伙犯罪的特点。

4.文化程度低,流窜作案多,智能型犯罪少。

11名重新犯罪人员,高中文化1人,中专文化1人,初中文化8人,小学文化1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多在15—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社会主流的心理障碍,不少人便以违法犯罪作为主要谋生手段。

5.重新犯罪间隔期短,重新犯罪率高。

11例重新犯罪的案件人员,出狱后到重新犯罪的平均间隔期为1.5个月,最短间隔期只有十几天。

从近期办理的累犯重新犯罪案件情况看,重新犯罪间隔期呈趋短态势,出狱后时间不长就重新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盗窃等犯罪表现明显。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导致刑释人员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倾斜。

一切向钱看,信奉“有钱就等于有一切”。

由于思想上的错位,视法律为儿戏,故铤而走险,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服刑人员邓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一
年,刑满释放后,看到周围的乡邻有的盖起了楼房,有的买了车,日子过得很红火,而他仅有的家当只有两间草房摇摇欲坠,相比之下,形成强烈反差,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再次以身试法,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2.就业安置不落实,基本生活无来源。

罪犯入监后,工作被开除,刑释后无工可做,要求工作,地方政府回答“下岗人员这么多都无法安置,哪有岗位给你安排”,出于生活所迫,这部分人只有“重操旧业”,走上犯罪老路。

3.帮教工作不落实,监督控制措施不衔接。

突出表现在罪犯投入改造的前后,工作不衔接。

监狱在不完全了解罪犯认罪态度及思想性格特点的情况下接受了改造任务,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利罪犯的改造;释放后帮教工作接不上,目前抚州地区各县基层帮教组织名存实亡,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厂、街道、乡镇、村等组织的一些措施仅仅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

基层派出所警力少,疲于应付案子,监督控制措施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

4.家庭变故,社会歧视,诱发犯罪心理。

罪犯判刑后,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都给家庭带来很大压力,家庭成员有抱怨心理,关系逐渐复杂紧张起来。

有的妻子离婚或出走,子女辍学;有的父母蒙羞受辱,相继病亡。

刑释后,看到支离破碎的家庭,悲观失望。

加之社会歧视,孤立无援,使其感到世态炎凉,便破罐子破摔,把家庭的变故归结为社会所造成,故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二)个体原因
1.根深蒂固的犯罪思想作祟。

这与他们不劳而获、贪图享受,极端个人主义恶性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尤其是那些累惯犯,他们留恋犯罪生活,信奉“今朝有酒今朝醉,不管
明日是与非”的处世哲学,鼓吹“人生苦短,及时行乐”,“金钱至上”的错误观点,唯利是图,唯奢是趋,为追求的一时腐化堕落,“宁可作死,不可穷死”,“宁可风流,不怕杀头”。

他们的犯罪意识强烈化,动力定型,实施犯罪行为的自觉性越来越强烈、加重、升级,要使他们通过服刑改造,改恶从善,成为新人是很困难的。

2.心理障碍。

凡是投入监狱改造过的人,在心理上都产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回归社会往往表现出明显不适应心理,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产生明显的角色心理。

存在社会歧视的同时,由于心理障碍而自动疏离于社会正常群体,产生自卑心理,背上“一日盗窃,终生为贼”的包袱,他们期望被社会正常群体所接纳,恢复判刑前在正常社会群体之间的自然关系,然而又缺乏面对现实的勇气。

因此,他们在就业、求学、婚姻、家庭、工作、事业等方面受到挫折而灰心丧气,这样驱使其与社会另一部分有不良行为的人结成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群体,发展成犯罪团伙,危害社会,给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

3.认罪不服法,混刑度日。

凡是在两次以上重新犯罪的人,在长期的改造生涯中积累了反改造经验,对监狱的管理和教育也是“轻车熟路”。

因此,一般比较容易适应改造生活,表面上伪装积极,靠拢政府,骗取干部的好感和信任。

但在思想深处始终与政府对立,认为自己的犯罪只够处罚,不够刑罚。

对坐牢怨天尤人,抱怨法院是轻罪重判,抱怨监狱管的太严,生活艰苦。

因此,在改造中不是认真地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洗新革面,矫治自己的犯罪恶习,而是整天盼减刑、吃肉、看电视,甚至以更加狡猾的手段在幕后策划、
蛊惑、教唆他人犯罪,这些人一旦刑释后,难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对策
1.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要不断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

实践证明:做好罪犯刑释前出监教育改造工作,使他们彻底消除犯罪思想,改掉行为恶习,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的基础。

2.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的接纳、政府的帮助。

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

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通过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

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增强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力度。

3.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教育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一方面家庭成员对刑满释放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使他们看到前途和希望,增强生活的信心。

特别是当他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要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另一方面,要教育刑满释放人员,
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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