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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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黔东南关于水路运输航务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公司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

特制定制度:
一、指导思想:
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黔东南“创建平安镇远,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船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当发生船舶事故后,船长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海事部门和航务管理所报告;如果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船舶各船长和安全主管将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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