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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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

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

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

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

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

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

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

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

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

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

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

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

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

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

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

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

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

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

隐公元年)。

各诸侯国有自己的领土、军队和民众,是实体性的政权存在。

王朝要使诸侯有效的捍卫王室,必须向他们让渡权力,而诸侯要想保证自己的存在,必须捍卫王朝的权益。

制度极富弹性,双方各取所需。

从而形成天子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第三、分封制是一个激发历史创造力的制度。

在群雄并立的情况下,诸侯国有一种竞争的压力。

每一个分封出去的国家都必须自力更生才能开辟生存和发展空间。

据〈左〉〈史〉记载:封于墟的卫国是用商政;封于夏墟的晋国则是用夏政,鲁国大兴变俗之风,齐国广开渔盐之利。

(二)、西周的法律形式:传统的有誓、诰、命等,“诰”、“命”、“誓”,由字的构形来看,皆从“言”,显然原来是一种“口头号令”。

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是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的遗迹。

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最重要的是“礼”,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

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据载:武王克商两年便死了。

继位的成王诵年幼。

由周公辅政。

荀子说他“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可见权力是很大的。

周公当国共七年,至第六年时,制礼作乐,制定了一整套的经济政治制度。

第七年还政于成王。

②吕刑(据说由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③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后世谓之“祖宗之法”)④殷彝(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彝即常理。

商朝的某些法律)⑤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另外,周朝还有烹刑,《史记·齐太公世家》:“(齐)哀公时,纪侯之周,周烹哀公”。

据《逸周书·尝麦解》,该“九刑”为“刑书九篇”。

《汉书·艺文志》收录有“《周法》九篇”,可能就是“九刑”。

“九刑”早已逸失,只有《左传·文公十八年》引周公《誓命》转载其片断内容:“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按照这一刑书规定,毁坏法度谓之贼罪,隐匿贼人是为赃罪,窃取财物属于盗罪,偷盗名器构成奸罪;凡主使藏匿罪犯,使用所盗器物,均属重大犯罪,一律以常刑严惩,不准随意赦免。

从这些内容来看,“九刑”的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西周时期礼及礼与刑之关系。

1、“礼”之起源。

“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就已出现。

写作(上曲下豆),战国以后加上“示”旁,示表示天垂象给人看。

日、月、风、雷都是上天的垂示,是天意象征。

所以示这个字就表征了天与人、神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

后来(上曲下豆)简化成为礼。

《说文》:“礼,履也,所以事鬼神而致福也。


王国维《观堂集林·释礼》,根据甲骨文中的“礼”字断言:礼是用两块玉盛在器皿中去作贡奉,表示对先祖与上帝的敬意,请求赐福保佑。

中国先民极重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唯祠与戎”。

礼字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意谓祭祀时以玉为敬神求福的主要礼品,鼓作为乐器也在祭祀时派上用场。

玉帛和钟鼓是中国古代祭祀活动的主要表达形式。

礼字的本意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

“玉”的价值连城,代表人的虔诚,鼓乐则为表达这种虔诚场面造成一种庄严而隆重的氛围。

据王国维先生的考证,礼有两意,一指“行礼之器”;二指祭祀活动(奉神之事)。

(参见《观堂集林·释礼》卷六)。

由此可见,礼的渊源为上古祭祀活动,反映的是先民对天地鬼神等异己力量的敬畏之心。

它至迟在商代就已出现。

商代人以敬鬼神而著称,考古发掘的甲骨卜辞和大量的牺牲遗骨、祭器是商代进行祭祀活动的历史见证。

不过,商代人还没有形成整齐划一的礼的规范,详细情形也无从推知,孔子在春秋末叶就有“文献不足征”的遗憾了。

郭沫若《十批判书·孔圣的批判》:“礼之起,起于祀神。

其后扩展而为对人,更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等各种仪制”。

照此说法,礼最初是调节人神关系,继而扩展为和谐人际关系,最后扩大为整合社会关系,成为严格的社会行为规范。

2、“礼”之作用。

礼形成整齐划一的规范,并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在西周,其关键人物是周公,习惯上有所谓“周公制礼作乐”的说法,也称周礼。

周礼网罗万有、纲纪群伦,涉及道德、教化、司法、政治、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确定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大政方针。

是西周统治者制定的一整套经济、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礼节仪式的集合体。

它实质上起着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产说:“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二十六年,晏子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可见,礼的地位是很高的。

《礼记·曲礼》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

礼还有积极预防犯罪的作用。

《礼记·经解》:“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

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

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


具体而言:首先,礼不仅划分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界限,而且是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权力再分配的尺度。

其次,礼不仅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约束着人的视听言动,而且支配着人的思维方式,塑造着的心理结构。

第三、礼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具有法律的权威。

并常常以法律或高于法律的面貌出现。

3、礼之基本原则
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是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它指涉的是家庭伦理;“尊尊”是尊敬和服从自己的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它指涉的是社会伦理。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

“亲亲”的要点是“孝”,尊尊的要点是“忠”。

“亲亲”和“尊尊”既是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适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礼支配了整个西周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作。

4、“礼”之分类:吉礼(祭祀之礼)、凶礼(死丧、凶荒之礼)、军礼(出征、田猎之礼)、宾礼(朝见之礼)、嘉礼(冠婚、饮食、宾射之礼)。

5、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皆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之行为而设。

(2)礼与刑地位不同。

礼是刑的精神真谛,刑以礼为指导原则,又以强制手段维护礼的尊严。

礼是纲,刑是目,纲举目张。

(3)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

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4)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

(5)“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礼所不容,刑必禁之,礼之所允,刑亦不禁。

(6)“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前一句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礼记。

曲礼》郑注),即忙于劳作,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后一句原指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周礼所谓“八辟丽邦法”。

他们一般不处以残损肢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乃在郊外执行,遇到诉讼可以不必亲自到庭,委托代理人打官司。

而之所以如此,首先源于宗法制度,大家同属贵族,有不同程度的血缘关系,这是亲情方面的考虑;其次、在等级森严的社会,贵族阶层需要在被统治者面前保持整体
的尊严,如果对贵族实施肉刑,留下一个终身性的耻辱标志,这是不体面的。

而在闹市行刑,也不免让被统治者笑话。

这是政治方面的考虑。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犯了罪可以不受法律惩罚。

又按,《白虎通德论》谓“礼不下庶人”为酬酢之礼,《焦氏笔乘》断此论于诸家为胜。

(酬酢 chóu zuò. 宾主互相敬酒(酬:向客人敬酒,酢:向主人敬酒)。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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