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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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责任书
为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根据户口管理规定,设立集体户口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必须设立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具体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成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对单位登记的集体户口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应当主动配合,主动交验集体户口簿,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

注意发现集体户口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3、《集体户口簿》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集体户口簿由单位集中管理,不发到个人手中;集体户成员需要使用的,可以借用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用后及时归还;户口协管员要建立借用登记,督促及时归还。

4、不得以管理集体户口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并停办该集体户口。

5、凡集体户口管理混乱或不履行《责任书》职责的,由派出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受理集体户成员办理户籍业务,待整改后再予以办理。

6、集体户入户人员,应符合本地区落户条件但无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本集体户。

7、本集体户仅限单位职工户口落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单位、派出所各存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章派出所所长签章
(单位公章)(派出所公章)
户口协管员签字:社区民警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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