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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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

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 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且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 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 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8) 本制度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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