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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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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