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经济特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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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经济特区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国际经济法学的分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除了国际贸易这种传统的经济交往形式外,出现了许多私人直接投资的经济合作形式。

国际投资法就是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法的渊源,既包括国内立法,还包括国际条约、协定等国际法规范。

国际投资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本输入国的法律规范,即外国投资法。

指一个国家为引进国外私人直接投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宪法、外汇管理法、公司法、涉外税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2、资本输出国的法律规范,即海外投资保险法。

指资本输出国以国内立法确定的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

3、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包括各国间处理投资争议的公约以及两国间关于投资保护和保证的双边协定。

经济特区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划出一定的地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开放政策,用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对外贸易,以达到一定经济目的的经济性特殊区域。

经济特区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
(1)特区的设立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这一特征使它有别于根据地理特征与政权管辖来划分的一般行政区域。

(2)特区一般划定有明确地理界线的区域范围,并以关卡或某些障碍将其与其他地区相隔离,这种特定区域的隔离性,构成了经济性特区独特的地理特征。

(3)特区均实行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特殊政策与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就是为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提供各方面的优惠措施。

(4)经济特区是设区国或地区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的特殊区域,这种经济活动的更为开放性,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自由性和外向性。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由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外公开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正式宣告我国经济特区的设立。

同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厦门西北面的湖里地区,设置厦门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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