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理解与适用——肾、输尿管、膀胱损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标准是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鉴定的重要依据,实施3年余以来,在鉴定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已暴露出部分鉴定人对于标准条款的理解仍存在差异,故本文针对本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阐述,供大家参考。

1
关于肾脏损伤
1.1
标准条款
本标准中关于肾脏损伤共计12个条款(表1),一
级至十级残疾均有相应条款,整体来讲,关于肾脏
损伤的条款可以分为两类,即以肾脏原发损伤行相应手术治疗后定残及肾脏损伤后遗留功能障碍定残,本文先介绍肾脏解剖及损伤基础,然后按照上述分类分别对涉及条款进行阐述。

残疾等级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一级 5.1.3.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
维持治疗;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二级 5.2.4.2肾衰竭
三级 5.3.4.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四级 5.4.4.4肾功能重度下降
五级
5.5.4.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5.5.4.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六级 5.6.4.4肾功能中度下降七级 5.7.4.2一侧肾切除术后八级
5.8.4.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5.8.4.8
肾功能轻度下降九级 5.9.4.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十级
5.10.5.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理解与适用
——
—肾、输尿管、膀胱损伤沈寒坚,王飞翔,朱琨,夏文涛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200063)

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

通过对标准中涉
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

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

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泌尿系统;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2.013
文章编号:1671-2072-(2020)02-0090-06
鉴定论坛ForensicForum
收稿日期:2020-02-2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81500921);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7DZ2273200);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9DZ2292700)
作者简介:沈寒坚(1982—),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医疗纠纷、男科、泌尿外科方面法医临床鉴定研究。

E-mail :*******************。

通信作者:夏文涛(1967—),男,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与研究。

E-mail :********************。

表1
肾脏损伤条款
1.2损伤基础
肾损伤多数是由于钝性暴力作用所引起的,开放性肾损伤多合并腹部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存在自身疾病者(例如肾积水或肾肿瘤)则更易发生损伤,且伤情与残情表现往往也更为严重。

美国外科创伤协会将肾损伤按伤情的严重程度分为五级,即:(1)Ⅰ级为肾挫伤,无肾实质裂伤的包膜下血肿;(2)Ⅱ级为腹膜后肾围血肿,小于1cm的肾皮质裂伤(无尿外渗);(3)Ⅲ级为大于1cm的肾皮质裂伤(无尿外渗及集合系统裂伤);
(4)Ⅳ级为肾皮质、髓质及集合系统全层裂伤,肾动脉或肾静脉主干损伤伴出血;(5)Ⅴ级为肾碎裂,肾蒂撕脱伤(肾无血供)[1]。

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可以将肾脏原发损伤进行分级,明确原发损伤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存在肾实质损伤才会引起肾功能障碍,故在鉴定过程中应予以区分。

肾损伤后常形成肾周血肿、肾包膜下血肿或者肾实质内血肿,首先是通过超声、上腹部CT等简单易行的检查明确肾脏损伤情况,若怀疑损伤累及集合系统则可再行静脉肾盂造影或泌尿系CT造影进一步明确,若怀疑肾脏血管损伤则可实施CT肾脏血管造影或数字减影肾血管造影检查。

血尿是肾损伤后常见的临床表现,但应当注意,外伤后血尿的严重程度并不一定能够反映肾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如肾血管断裂或未伤及集合系统的肾损伤可不出现血尿,故尿液检验结果仅供临床诊疗与鉴定时参考。

肾损伤的治疗原则以保留肾脏为主要目的。

1.3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3.1肾脏原发损伤
(1)鉴定时机。

以肾脏原发损伤的伤情及其(手术)治疗的情形作为主要定残依据者,在经(手术)治疗病情稳定后即可进行鉴定,其鉴定时机一般为伤后3~6个月起。

(2)鉴定要点。

肾损伤致残等级的鉴定首先应明确损伤基础,存在肾脏血供损伤或肾实质损伤。

如前所述,目前临床实践中,尽可能保留肾单位是肾损伤后手术治疗的主要目的。

对于有可能保留或者部分保留肾脏组织的肾外伤,临床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能选择实施肾修补术或者部分肾切除术,确实伤情较重或者危及生命者,则可能选择实施肾脏切除术。

本标准所称“肾修补术后”“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就是针对采取保留肾单位手术的情况。

在鉴定实践中应注意,需结合损伤后病历资料及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关注手术记录及病理检验结果,是否行肾脏组织的部分切除是区别肾修补术与肾部分切除术的关键,当然术中清除受损的肾脏组织也可视为已行肾脏部分切除术。

若病历资料记录不清晰或者存有疑义的,可通过超声、放射医学影像检查或放射性核素检查等方法加以核查。

依据上述内容综合判定具体手术方式后即可据此作出致残等级的鉴定,手术方式符合行肾修补术评定为十级残疾,符合行一侧肾脏部分切除术评定为九级残疾,若行一侧肾脏全部切除者则评定为七级残疾。

当前临床在肾损伤的治疗实践中,微创手术或介入手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例如,临床上可以采取栓塞的方式治疗肾脏严重损伤,经栓塞后,可致该侧肾脏缺乏血供,肾组织全部或者部分梗死而失去功能。

严重外伤的案例中,伤者也可能因为肾血供破坏导致类似的后果。

对于此类情况,关键是需准确界定该侧肾组织功能丧失的具体情况,建议此时可采用放射性核素方法进行功能-形态学检查、测定GFR,既可分别测定两侧肾功能的水平,又可了解伤侧肾脏组织结构的破坏情况,将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有关键支持作用。

若确实因肾脏损伤或行介入治疗后遗留部分肾单位功能丧失则可视为该侧肾脏部分切除,评定为九级残疾,但应有确切的诊断依据。

本标准对于几种较为特殊的肾脏损伤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如双侧肾脏损伤均行肾切除术或孤立肾损伤行肾切除术,或者已达肾功能衰竭,行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则评定为五级残疾;未行肾移植术而采用持续肾脏替代治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则评定为一级残疾。

如受伤前的状态为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其伤前状态符合五级残疾,此次外伤致移植肾功能丧失达肾衰竭状态,则其伤后状态为一级残疾,故其实际残疾等级应为五级加重至一级残疾。

一侧肾部分切除后若肾功能正常,则依照5.9.4.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残疾;若肾脏部分切除术后确因其手术后遗留肾功能轻度
下降,则依照5.8.4.8“肾功能轻度下降”评定为八级残疾,但此种情况需注意鉴别肾功能下降的原因是否系肾部分切除所致。

1.3.2肾性高血压
肾性高血压是继发性高血压的一种,分为肾实质性高血压和肾血管性高血压。

肾实质性高血压以慢性肾小球肾炎最为常见。

肾血管性高血压主要是由于单侧或双侧肾动脉主支狭窄,导致肾脏血流灌注降低而引起高血压,肾包膜下或肾周血肿机化压迫是主要原因。

肾损伤后高血压主要为肾血管性高血压。

(1)鉴定时机。

对肾损伤后肾性高血压的鉴定时机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起,经临床治疗后病情稳定。

(2)鉴定要点。

肾性高血压致残程度的鉴定首先应明确损伤基础,存在肾脏或肾周原发损伤,近期通过CT血管造影或DSA血管造影明确存在单侧或双侧肾动脉主支狭窄。

目前国内高血压的诊断采用《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8年)》对于高血压的定义,即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诊室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2]。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可明确为肾性高血压,评定为八级残疾。

对于肾性高血压的鉴定需注意肾脏自身病变,通过尿常规、肾脏超声等检查排除肾实质性病变引起的高血压,若两者兼而有之,则要讨论伤病关系,分析外伤与肾性高血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3.3肾功能障碍
(1)鉴定时机。

对肾损伤后遗肾功能障碍的鉴定时机一般应在伤后6~8个月起,同时应符合肾功能状态稳定至少达3个月,针对后遗肾功能障碍的临床治疗方案基本确定。

(2)鉴定要点。

肾小球的滤过功能是肾脏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其主要通过肾小球滤过率(GFR)来衡量,是评价肾功能的最好指标。

GFR迄今为止尚难以直接测量,应用放射性核素方法检测GFR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准确反映肾小球滤过功能的方法,常被视为GFR测定的“金标准”[3]。

其优点在于它不仅可以测定肾清除率,还可以了解肾脏的结构,将肾脏功能变化与其结构变化相联系,特别是它能测定分肾功能,并了解每一侧肾脏在总的GFR中所起的作用。

本标准附录B.28采用当前临床医学常用规范标准,即慢性肾脏病(CKD)肾功能损害分期作为肾功能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估标准(表2)。

肾功能损害是指:(1)肾脏损伤(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3个月,可以有或无GFR下降,临床上表现为病理学检查异常或者肾损伤(包括血、尿成分异常或影像学检查异常);(2)GFR约60mL/(min·1.73m2)达3个月,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

除采用核素检查的方法测得eGFR,以外,临床上也经常采用测定肌酐水平(SCr)的方法,通过MDRD公式估算GFR。

适合中国人的MDRD改良公式如下: GFR(mL/min·1.73m2)=175×SCr(mg/dL)-1.154×年龄-0.203×(0.79女性)。

临床肾病专科多采用计算机软件法进行GFR 的计算,通过输入受试者的年龄、性别、肌酐值等数据或信息后,即可获取GFR结果,但该方法的缺陷在于计算结果只能反映总的GFR,不能测定分肾功能,也不能了解肾脏的结构。

肾功能损害发生后,临床上有诸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多种肾脏替代治疗方法。

经治疗后,被鉴定人血液中相关指标将得以明显改善。

故对于接受肾脏替代治疗的伤者,不应以治疗后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为依据,而应关注确诊肾功能损害后、未进行透析治疗前的情况,参考透析后随访复查情况、尤其是透析间歇期临近下一次透析前的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CKD分期名称诊断标准
1期肾功能正常GFR≥90mL/(min·1.73m2)
2期肾功能轻度下降GFR60~89mL/(min·1.73m2)≥3个月,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3期肾功能中度下降GFR30~59mL/(min·1.73m2)
4期肾功能重度下降GFR15~29mL/(min·1.73m2)
5期肾衰竭GFR<15mL/(min·1.73m2)
表2肾功能损害分期
据此,针对肾功能障碍的鉴定首先明确具备损伤基础(肾脏血供损伤或肾实质损伤),结合临床表现、血尿素氮和肌酐水平、影像学资料明确肾脏情况,其次在病情稳定后进行SPECT检查明确GFR水平,对照附录B.28对肾功能障碍进行分期:肾功能轻度下降、肾功能中度下降、肾功能重度下降、肾衰竭,分别对照相应条款评定为八级、六级、四级、二级残疾。

根据附录B.28的规定,双侧肾脏GFR≥90mL/ (min·1.73m2)为肾功能正常。

正常人两侧肾脏的GFR大致相当,故一般认为一侧肾脏GFR≥45mL/ (min·1.73m2)为单侧肾功能正常。

本标准中有两个条款涉及单侧肾功能的评价,分别为五级(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三级(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笔者认为可以就单侧肾功能障碍作如下分度:(1)30mL/(min·1.73m2)≤一侧肾脏GFR<45mL/(min·1.73m2)为一侧肾功能轻度下降;(2)10mL/(min·1.73m2)≤一侧肾脏GFR<30mL/(min·1.73m2)为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一侧肾脏GFR<10mL/(min·1.73m2)为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因此,当双侧肾脏均有损伤,其中一侧肾脏行切除术后,可行SPECT检查明确另一侧肾脏的GFR情况,进行相应分度后评定伤残等级。

此外,根据肾脏的生理特点,在行一侧肾脏切除术后另一侧肾脏会有相应的功能代偿,但也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性,代偿情况不尽相同,故一侧肾脏损伤并行该侧肾切除术后,可以直接援引一侧肾脏切除术后的条款评定为七级残疾。

从全面评价伤者后遗症情况而言,也可以通过明确肾功能障碍的情况进行评定,故鉴定前可复查SPECT检查,明确另一侧肾脏GFR水平,若该侧肾脏GFR为60~89mL/ (min·1.73m2)说明总肾功能轻度障碍(八级残疾),但一侧肾脏切除为七级残疾,故应以级别高者定残,评定为七级残疾;若该侧肾脏GFR为45~59mL/ (min·1.73m2)说明该侧肾功能就单肾功能而言是正常的,但总肾功能为中度障碍(六级残疾),而一侧肾脏切除为七级残疾,此时显然应以级别高者定残,评定为六级残疾;若该侧肾脏GFR为小于45mL/ (min·1.73m2)说明该侧肾脏虽然未因本次外伤受损,但自身存在功能障碍,应考虑其是否存在自身影响肾功能的疾病,进行伤病关系分析。

对于肾功能障碍的鉴定需注意肾脏自身病变,通过尿常规、肾脏超声等检查排除肾脏病变引起的肾功能障碍,若两者兼而有之,则要分析伤病关系,即分析外伤与肾功能障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若伤者确实存在自身疾病,且伤前的临床资料完整,可以就其伤前的肾功能进行评价,再对伤后的肾功能进行评价,两相比较,比如伤前肾功能为轻度障碍(八级残疾),伤后肾功能为中度障碍(六级残疾),则本次外伤的实际残疾结果应为从八级升高到六级残疾。

在确实难以明确伤前情形时,也可以对伤后残疾情形进行伤病关系分析,确定原因力大小,说明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

2关于输尿管损伤
2.1标准条款
本标准中关于输尿管损伤共计5个条款(表3),分布于五级、八级、九级和十级残疾,关于输尿管损伤的条款主要是以行相应手术治疗后定残,本文先介绍输尿管解剖及损伤基础,然后按照上述分类分别对涉及条款进行阐述。

2.2损伤基础
输尿管、膀胱、尿道习惯上合称为尿路,是尿液排出身体的重要通路。

输尿管是连接肾盂和膀胱的管状尿液引流器官,其全长隐蔽在腹膜后间隙内,受到脊柱、椎旁肌肉、腰部肌肉、腹前壁及腹腔组织器官的保护,再加上输尿管本身有一定的活动度,故损伤较为少见,发生损伤者,常合并有腹腔器官或全身器官多发性创伤,手术中造成的医源性损伤也是常见的原因。

在临床上,输尿管损伤常主要表现为尿瘘或尿外渗、无尿、感染、血尿、梗阻等,通过腹部B超、输尿管逆行插管造影、静脉肾盂造影等检查多可明确诊断。

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五级 5.5.5.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八级 5.8.5.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九级 5.9.5.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九级 5.9.5.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
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十级 5.10.5.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表3输尿管损伤条款
残疾等级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四级
5.4.5.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五级 5.5.5.2尿瘘难以修复七级 5.7.5.1永久性膀胱造口
七级 5.7.5.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七级 5.7.5.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八级 5.8.5.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九级 5.9.5.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十级
5.10.5.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表4
膀胱损伤条款
2.3
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鉴定时机。

输尿管损伤的鉴定时机一般应在伤后6~8个月起,待症状基本消失或者稳定,体征相对固定,临床治疗可告终结时方可实施。

(2)鉴定要点。

输尿管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首
先应明确损伤基础,准确判定输尿管损伤的程度及所遗留的后果。

目前临床实践中,尽可能保留输尿管功能是输尿管损伤后手术治疗的主要目的。

对于有可能保留输尿管的外伤,临床上根据伤情不同可选择的治疗方法主要有输尿管置管术、输尿管-肾盂吻合术、输尿管修补或吻合术、输尿管腹壁造瘘术、输尿管-膀胱再植吻合术等。

若输尿管损伤伤情较重,无法保留完整的输尿管,可能不得不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本标准所称“输尿管损伤致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即针对该种情况,评定为五级残疾。

鉴定中应注意勿将临时性输尿管腹壁造口(造瘘)作为永久的后遗情形,故在遇有此类情形时需进行综合评估输尿管造口是否具备回纳的可能,明确是否已经医疗终结,避免高估致残程度等级。

输尿管损伤后,若手术过程中发现输尿管缺损过多,需在两输尿管断端间置入一段回肠,行回肠代输尿管术,本标准所称“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就是针对该种情况,评定为八级残疾。

上段或下段输尿管损伤后,也可以将损伤输尿管进行清创修剪后行输尿管-肾盂吻合术、输尿管-膀胱再植吻合术,输尿管原有的行径(肾盂出口或膀胱入口)已经改变,故上述手术均属于输尿管改道术,即本标准中所称“输尿管损伤行改道术后”的情形,评定为八级残疾。

输尿管损伤后因缺血坏死、瘢痕粘连等因素,可以遗留输尿管狭窄。

临床上针对输尿管狭窄采用狭窄段切除及输尿管-输尿管吻合术,属于本标准所称“输尿管狭窄成形术”,评定为九级残疾;临床上若采用腔内治疗手段,如输尿管镜下球囊扩张术或者输尿管镜下支架(双J 管)置入术,则属于本标准所称“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评定为九级残疾。

只要确诊存在输尿管狭窄,临床进行了腔内支架置入术,即使在鉴定时支架管已经取出,也仍然应该评定为九级残疾。

同时,输尿管损伤后临床行输尿管-肾盂吻合术或输尿管-膀胱再植吻合术时同时置入了输尿管支架管,进行伤残评定时不应同时依据输尿管改道术和输尿管狭窄支架置入术分别评残,而应依据附则6.2条合并评定为八级残疾。

输尿管损伤后临床直接予以行修补术,且未遗留输尿管狭窄者,则属于本标准所称“输尿管修补术”,评定为十级残疾。

对于输尿管损伤,临床采用不同的治疗方式均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在鉴定时应注意无论实施何种治疗,确证输尿管损伤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在针对上述损伤所实施的相应治疗才能依据相应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在实际鉴定中应结合损伤后病历资料及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关注手术记录,综合判定具体手术方式,据此作出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若病历资料记录不清晰或者存有疑义的,可通过超声、医学影像检查等方法加以核查。

3
关于膀胱损伤
3.1
标准条款
本标准中关于膀胱损伤共计8个条款(表4),
分布于四级、五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残疾,关于膀胱损伤的条款主要是依据所实施手术治疗的情形定残,本文先介绍膀胱解剖及损伤基础,然后按照上述分类分别对涉及条款进行阐述。

3.2损伤基础
膀胱为肌膜性囊状器官,其大小、形状、位置及
壁的厚度均随储尿量而变化,其位于盆腔深面,耻骨联合后方,四周有骨盆保护。

当膀胱充盈时,其底
部明显高出于耻骨联合之上,若此时下腹部遭受钝性外力打击,较空虚时更易发生膀胱破裂;或当骨盆受到强大外力的作用而引发骨盆骨折时,骨折断端也有可能刺破膀胱,并发膀胱破裂。

膀胱损伤根据外伤史、体格检查及导尿、膀胱造影等检查较易可以明确。

膀胱破裂的治疗方法以手术为主,术后常需留置导尿管,必要时可留置耻骨上膀胱造瘘管,有利于膀胱损伤的愈合。

3.3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鉴定时机。

膀胱损伤的鉴定时机一般应在伤后6~8个月起,应待症状基本消失或者稳定,体征相对固定,临床治疗可告终结时方可实施,尤其是针对尿瘘的鉴定须明确治疗终结后再行鉴定。

(2)鉴定要点。

膀胱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首先应明确损伤基础,准确判定膀胱损伤的程度及所遗留的后果。

目前临床实践中,对于有可能保留膀胱的外伤,临床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会尽可能选择实施保留膀胱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手术,因此根据伤情不同可选择的手术治疗方法主要有膀胱造瘘术、膀胱修补术、膀胱部分切除术等。

若膀胱损伤伤情较重,确实无法保留膀胱,需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或者行肠代膀胱术并同时实施永久性腹壁造口,即为本标准所称“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评定为四级残疾;膀胱全切术后,使用回肠在原位重建膀胱,尿流通路无明确改道,则符合本标准所称“原位肠代膀胱术”,评定为七级残疾。

膀胱或者尿道损伤后行手术治疗,并留置膀胱造瘘管,经临床评估确实无法去除须永久造瘘者,即为本标准所称“膀胱损伤致永久性膀胱造口”,评定为七级残疾。

鉴定中涉及输尿管或膀胱造口时,应注意勿将临时性输尿管腹壁造口(造瘘)或膀胱造口(造瘘)作为永久的后遗情形,需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是否已经医疗终结,避免高估致残程度等级。

膀胱损伤须行膀胱部分切除,膀胱切除1/2以上,则符合本标准中所称“膀胱大部分切除术”,评定为八级残疾;膀胱部分切除,且小于1/2者,则符合本标准中所称“膀胱部分切除术”,评定为九级残疾;行膀胱部分切除术后遗留有排尿功能障碍,排尿功能障碍符合附录B.11所规定的轻度排尿功能障碍者,则符合本标准所称“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障碍”,评定为七级残疾。

膀胱损伤后临床直接予以行修补术,则属于本标准所称“膀胱修补术”,评定为十级残疾;若膀胱或尿道损伤后临床予以行临时膀胱造瘘术,其后拔除膀胱造瘘管,膀胱自行愈合未遗留其他功能障碍者,其实际后果相当于行膀胱修补术,可比照本标准中“膀胱修补术”条款,评定为十级残疾。

尿瘘分为急性尿瘘和慢性尿瘘,急性尿瘘指输尿管、膀胱等损伤后即出现尿瘘,慢性尿瘘常发生于尿路损伤后2~3周,多由于输尿管、膀胱或尿道局部慢性缺血坏死,继而破裂导致尿瘘形成。

常见的尿瘘有输尿管-阴道瘘、输尿管-皮肤瘘、膀胱-阴道瘘、膀胱-直肠瘘,尿道-阴道瘘、尿道-直肠瘘等。

本标准所规定的“尿瘘难以修复”,是指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后形成尿瘘,经再次手术等积极治疗手段后仍难以恢复的情形,经临床评估确实已经治疗终结,无更好的手段修复尿瘘,则可评定为五级残疾。

鉴定过程中要注意评估该尿瘘后果是否确实难以修复,是否有再次手术修复的可能,避免将临床治疗的中间状态作为伤残后果评价。

参考文献院
[1][美]魏恩,KAVOUSSI,NOVICK.坎贝尔-沃尔什泌尿外科
学[M].9版.郭应禄,周利群,译.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1346.
[2]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修订委员会.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8年修订版)[J].中国心血管病杂志,2019,24(1):24-56.
[3]俞传琪,蒋更如.核素99mTc-DTPA测定GFR与公式估
算GFR的相关性研究[J].放射免疫学杂志,2008,21(3): 200-202.
(本文编辑:高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