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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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8
•【字号】市政办[2014]64号
•【施行日期】2014.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城市道路路内停
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4〕64号)
临桂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加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桂林市加强城市道路
路内停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切实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老城品质为总体要求,将加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
管理作为我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行政调控和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积极调配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结构和数量,实现我市道路路内停车的长效规范管理,切实改善市区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保障畅通。
设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的安全和畅通,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二)标准收费,规范管理。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现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收费规范有序。
(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按照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商业区高于居民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路面高于同地停车场、白天高于夜晚、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定价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四)不影响城市公共设施使用。
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过程中,应确保城市公共设施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部门负责规划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停车标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强对管理服务单位的监管。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路内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泊位等情况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全市道路停车秩序,杜绝乱停车现象。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停车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统筹协调管理,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收费收入资金纳入偿债计划。
(四)市财政部门是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收费收入管理的主体,负责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所得款项收支管理。
(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物价部门确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
位实行免费和有偿使用的路段。
(六)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收费标价牌的监制和经营服务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市市容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乱摆乱卖行为的监管,严禁在规划停车泊位的路段摆摊设点,确保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每年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
调整后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市经投公司负责老城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临桂新区城投公司负责新城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市经投公司和临桂新区城投公司组建或委托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具体管理。
四、工作计划
(一)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的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现有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
(二)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重新规划(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
(三)2014年11月30日前,组建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投公司、临桂新区城投
公司,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