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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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导读:1、主体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

区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它和受贿罪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有时候很难分清,但是对于二罪的区分非常必要,因为量刑十分不同。

那么,到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有什么不同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就是所谓的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表现为斡旋受贿形态的受贿罪之间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身。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

也就是说,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而一般构成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自然也是要受到刑事处罚,不过此时《刑法》中对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与对受贿罪的处罚很多是不太一样。

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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