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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央编办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2014年4月1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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