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方式下的单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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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的前提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以即期信用证为例:
图解说明:
①进出口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②进口人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填写开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
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向银行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并寄
交(发给)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
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贷款垫付给出口人
⑥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付款行)索赔。

开证行(或其他
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⑦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由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即独立合同二存在。


此,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如开证行、受益人等只凭信用证的规定办事,而不管买卖合同如何规定。

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但是所有单据均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此时银行也要履行付款责任。

反之,如果货物与合同完全相符,但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开证行有权拒付贷款。

3、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相符,相符则付款,即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卖方贷款可得到偿付。

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种类
⑴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划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开证行凭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
证。

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

前者指提单,后者指
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多属此类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货物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
⑵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划分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
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
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
人比较有保证,在国贸中适用最广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所开立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
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销信用证,
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中如果对是否可撤销无明确规定,即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⑶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个银行保
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支付义务。

兑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
做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55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
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与开证行一样也对受益
人负首先付款责任。

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另一家银
行加以保兑。

当开证行资信好并且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此证
⑷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不同划分。

按《UCP500》规定:“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
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
有时就是出口地的通知行,也可以是开证行自己活指定的第三国银行。


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
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

付款人为开证行本
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在这些银行的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
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
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它是远期付款
而又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的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要使用汇票远期信用证。

汇票的付款人
在收到复核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现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带汇
票到期日再行付款。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
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

仅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成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①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做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兑的信用证,即指人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②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进行
对付的信用证。

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银行议付。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 Bank)
⑸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
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特点:出口人手绘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这是指开证行允许一夫行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符合要求,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行,有义务立即用电汇方式将货款交议付行。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①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
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②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特点: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
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这种信用
证,表面上市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激起收到十
足的贷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

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属即
期付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因而,人们又
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⑹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证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 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审核的原因
1、只有出口商提供的各种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出口商才能获得开证行的付
款。

2、由于信用证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因此其条款理应与合同条款一致。

信用证审核的依据
1、交易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3、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4、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
信用证的审核
包括银行的审证和出口商的审证:
1、政策方面的审核
①不接受国家明确规定不能与之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的银行及分行开来的信
用证
②对于同我国订有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要审核信用证是否与协定相
符,如开证行是否是指定银行等。

总之,对我国政策方面的审核主要由通知行负责。

2、业务方面的审核
①对开证行的资信的审核
要注意开证行本身的资信情况以及开证行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等。

对资信较差的开征行,可采取适当措施。

如:
Ⅰ要有适当银行加以保兑
Ⅱ加列电汇索赔条款
Ⅲ分批装运、分批受贿,分散风险
Ⅳ由偿付行确认偿付
②开证行付款责任审核
Ⅰ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销的,有时候还要保兑
Ⅱ有无明确表明付款式的文句,注意这些文句并不表示信用证一定是不可撤销的Ⅲ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是否有保留性条款。

信用证内如列:This credit will be operative upon further notice ,subject to import licecse obtainable ,在收到货物的样品并以函电确认后开始生效等类似此举,或在简电通知时加油“Details airmailing””Details follow “等均表示此证尚未生效。

3、对信用证“三期一地点“的审核
①有效期:信用证一定要有有效期。

只有装运期而无有效期时应请开征行明确有效
期。

如果是节假日,可顺延到下一天
②装运期与有效期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装运期应是一段时间。

如三月,不能
为“三月30日”,以便装货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议付工作。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至少相隔15天左右
③如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则应解释为两期相同,称为“双到期”,如来证装,
效期为同一天,也为“双到期”,必须自行将装运期提前10天办理托运,使出运、制单工作有足够的实施时间,否则应修改
④交单期:它是指货物装船后必须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的特定期限,如来证规定向
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

另外,要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是
否办到。

如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最迟要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起21日内必须
议付单据,而且以不超过信用证的最后有效期为限。

⑤到期地点:议付到期地点一般规定在我国装运口岸或笼统规定在中国到期,以便
能及时议付货款。

因我们无法确定单据达到国外银行的日期,所以一般不接受在
国外到期。

但如金额不大,时间来得及或来不及修改时,则应灵活掌握。

但必须
提早一个邮程的时间向议付行交单,同时应提请议付行以快邮方式寄单,尽可能
减少意外风险。

4、审核来证的各项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如信用证的当事人、金额、对货物的描述、商品数量、包装、佣金、折扣等要与合
同相符。

另外,对装运条款包括转运和特殊转运条款,分批装运或特殊分批装运条
款等是否可以接受,对保险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等也必须仔细审核。

5、对单据要求的审核
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因此,对信用证中规
定的单据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主要包括对单据种类、单据份数、单据制作要
求三方面进行审核。

6、对信用证中特殊条款的审核
信用证中常常富家一些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或称例外条款(Additional
Conditions),通过这些条款向受益人提出一些特别要求或规定,比如对银行费用负
担的规定,对不符单据修改扣款的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难以办到的事项常
在这一条款里出现,因此千万不能忽视对这一条款的审核。

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凡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
应坚持对方改证;凡属可改不可改的问题要权衡轻重,灵活掌握。

②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尽量一次性提出。

③除受益人要求申请人进行的修改外,对其他的修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④在受益人未表示接受修改前,原信用证(包括已修改内容)对受益人继续有效。

⑤受益人对修改的内容应提供接受或拒绝的通知。

如未发通知,但所交单据与尚未表示接
受的修改相一致时,则应视为接受修改。

⑥受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不允许部分接受。

⑦对已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标明修改次数,以免与原证
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办理议付。

⑧必须在收到通知银行的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发货事宜,绝不能仅凭买方的“证已改妥”
或其他类似的通知就发货装船。

信用证方式下单据制作的要点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要对该证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的信用证条款,参照相关合同备齐货物,租船订舱,同时向商检、贸促会、海关、货运等部门申报出口货物,取得有关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报关单、提单等相关单据;然后,信用证受益人将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一整套结汇单据,到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

⑴通知行或转递行的权利和义务
①核对签字及密押。

通知行或转递行必须对信用证原件核对签字及密押,然后以本行通知书的格式照录原文通知受益人。

这主要是利用银行之间核对真实性的手段,以保证受益人能够收到真实的信用证。

特别是对进口商或开证行直接寄给受益人的信用证,就非要找银行鉴定真伪不可。

②及时澄清疑点。

在日常业务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往往是经通知行圈点过的标有各种记录的信用证。

这是上述银行认为意思不完整或电传中的错字、缺行、漏字、用词不明确等,根据《UCP500》第12条规定,通知行向受益人做出“仅供参考”的预先通知。

同时要求开证行提供明确的内容。

这种“澄清”服务对受益人非常重要,因为受益人经验不足、“审证”业务不熟时,这种“不明确”的缺陷,一直要到议付审单结汇时才会发现,而这时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大错了。

国际上许多银行都把这种“澄清”服务作为树立可靠形象的重要的非价格竞争手段。

③通知行或转递行在履行了通知或转递义务后,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或转递手续费。

⑵审核与修改信用证
①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做好
审证的记录,以免出现遗漏。

主要审核信用证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在发现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而又不能接受的条款、条款概念不清、词义不明等情况时,应通知开证人,请求修改信用证。

②信用证的条款中,对单据要求繁简不一,如有的出口商品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质量
检验证明,而有的信用证对此不作要求。

另外,根据各国别、地区的不同,单据要求也不一致,如有的国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而有的需要FORM A,有的甚至要求商会或使馆认证,但有的却没有此类要求。

③总而言之,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制单工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缮制单据,但首先要确保
信用证条款相符。

如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要实现通知商户更改,以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保障出口收汇的安全。

⑶缮制单据
①在信用证业务中,虽然缮制单据是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的,但有些条款如商品品名、
规格、单价、佣金等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合同条款执行。

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制单。

⑷商业发票的数量条款和汇票金额
①如果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发票中的数量条款和汇票金额应小于或等于信用证的规定。

②如果不允许分批装运,且无溢短装条款,发票应包含信用证所要求的全部货物的金额。

⑸关于最迟交单期的规定
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最迟交单时间不得迟于装运日期21天
⑹单据的签发日期
①按信用证条款及货物实际的装箱情况制作发票、装运单。

其签发日期一般为同一天、
一般不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但狂野不晚于提单日期即装运日期。

②申领有关原产地证、FORM A、出口许可证等有关证书。

一般来说,出口商的申请日不
得早于发票日期,出征机构的出证日不早于出口商的申请日,但可为同一天、一般不晚于提单日期。

③办理出口商检手续,商检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介于发票日期和提单日期之间。

④租船订舱、货物报关出运后,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提单签发日期为货物的实际
装船日期,次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期限,一般也不能早于信用证日期。

如果信用证要求出具有关船公司的证明,此类证明的日期可与提单同日。

⑤按信用证要求发出装船通知书,一般为提单日期后48小时,但应早于提单议付的日
期。

⑥寄单据副本或寄送船样并出具寄单证明或寄样证明,此类证明的日期也要视信用证要
求,一般规定在提单日期后3天或7天不等,但应早于交单议付的日期。

⑦汇票日期一般晚于提单日期,但应早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议付期限。

缮制单据应注意单据的签发日期。

单据出具的日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有的货物商检在前,许可证日期在后,有的则相反。

又如,有的客户要求装运前寄样,而有的则要求装运后寄样,这是寄样证明的日期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规定而定。

《UCP500》第22条对出单日期与信用证开证日期做了有关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的期限内送交指定议付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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