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关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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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关于评选2009~2011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
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9~2011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计划生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不断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开展2009-2011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市和区(县)各委办局,乡、镇和街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沪部队和武警总队团以上单位。

2、先进工作者:本市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其中突出贡献集体10个;先进工作者120名,其中突出贡献工作者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沪委发〔2007〕6号),以及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2)业务水平领先。

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扎实,能够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氛围。

多年来,整体业务工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3)工作保障有力。

管理服务网络健全,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
素质、职业化工作人员队伍。

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有保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勤政廉洁,作风民主,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科学管理,党群、干群关系融洽,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高。

(5)近4年来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突出贡献集体:须在符合“先进集体”条件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在所在地区区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近三年得到过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市人口计生委专项工作奖、具备国家级人口计生专项工作试点资质的单位,可推荐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突出贡献集体。

(二)先进工作者
在本市人口计生领域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
(1)政治坚定。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业绩显著。

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有所创新,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3)作风过硬。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能力突出。

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新途径。

突出贡献工作者:须在符合“先进工作者”条件基础上,必须同时具备在本市人口计生基层(一线)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获得过本市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可以推荐为本市人口计生工作突出贡献工作者(已获得过本市人口计生工作杰
出工作者的人员不参加本项评选)。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领导集体的方法进行推荐。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申报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工作。

各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驻沪部队和武警上海市总队可对照评选条件、评选要求向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推荐参选;其他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荐或推荐的方式,向所在区县人口计生委推荐参选。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名称)、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社会影响。

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标准,突出社会影响。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

被推荐对象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照国家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办法规定,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纪检监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被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

为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评选工作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向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对象倾斜。

厅(局)级领导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2009~2011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突出贡献)集体审批表》、《2009~2011年度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突出贡献)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1、附件2,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一律使用A4纸,规格与《推荐审批表》大小一致,一式5份,要求内容翔实,突出实绩。

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10月31日前按归口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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