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民事法部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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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3、婚姻解除的条件与限制 (1)“七出(去)” 《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去;多言,去;窃盗,去。” (2)“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 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四、宋明
(一)宋代土地所有权的细化 宋代注重田产交易和税赋,土地租佃 普遍,土地所有权、占佃权、使用权分 离。用益物权(永佃权、占佃权、使用 权)可独立进行转让 (二)明代土地所有权形式的特点 三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家、私人 、宗族土地所有制
第三节
经济立法
一、秦代 (一)农牧业管理与资源保护 1、农牧业管理 (1)专职官吏的设置 (2)法律详细规定 2、自然资源保护
(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 2、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商朝中后期的确立 及其在西周的巩固 从“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到 嫡长子继承 商王武丁 周公姬旦
二、 汉代婚姻与继承制度的发 展
(一)婚姻制度 1、婚龄的规定 2、招赘婚 (二)家庭制度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1) 实质是皇帝所有权;(2)客体广泛:社会基本生 产、生活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
2、家户所有权
(1)真正享有者:官僚、地主、富商; (2) 客体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3) 不承认个人所有权。
三、汉代
(一)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相关立法 田律、田令、田租税律 (二)债 1、买卖契约 “券书” 2、借贷契约 惩罚“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 “租挈”
2、手工业管理 3、商业贸易 4、财政货币管理
二、宋代
(一)市易法 1、设置机构:市易务;2、设置官职:提 举;3、招募行人、牙人;4、明确规则 (二)禁榷法 榷盐、榷茶、榷酒 (三)市舶条法 市舶司 抽解 博买
三、明代
(一)茶法 官茶与商茶 捕获私茶 (二)盐法 (三)商税法 加重商税:市税、关税、舶税,明 代中后期较初期明显加重
(二)债和契约
责——债 《说文解字》:“责,求也。” 《周礼》:“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判书即半书。诚信观念。 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侵权赔偿之债 从契约的标的上可分为:“傅别”、“质剂”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二、 秦代
(一)秦代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所有权
第三编Βιβλιοθήκη 民事法史第一节 制度
婚姻与继承法律
一、西周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和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乃万世之始不可草率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氏
(三)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非子”、“非正”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陆贾分财”
2、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面遗嘱 “何武断剑”
三、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立法 1、重聘财 “以聘财为信” 2、禁婚规定增加 (1)良贱不得为婚 (2)不得娶逃亡妇女 (3)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3、婚姻解除条件增加 义绝——强制离婚 和离——协议离婚
(二) 家长权的法律保护 1、财产权 2、教育惩戒权 3、主婚权 : “私自婚娶杖一百”
家长权大责大,义务互负,古代社 会从上到下所有人各有其责任
第二节
一、西周
所有权与契约
(一)关于土地与臣民的所有权问题 1、中期以前:王(国家)的所有权 《诗经· 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大盂鼎》铭文:“授民授疆土” 2、中期以后:私田与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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