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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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15
•【字号】佛府办[2005]228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的精神,现将《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
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
二、助学标准
(一)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小学的补助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8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600元;初中的补助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二)对就读普通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三)对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收费标准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并补助生活费,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四)跨区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问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即本区补助标准高于就读区标准的,按本区标准发放;本区补助标准低于就读区标准的,则按就读区标准发放。
(五)对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按统一标准,给予第一学期学费及路费的资助:专科层次的省内补助4500元,省外补助5000元;本科层次的省内补助5500元,省外补助6000元,以保障学生顺利入学。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审批集中办理时间: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新生,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入读全日制成人高校的新生,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
基于低保救助实行动态管理的实际,集中办理以外的时间,应给予新增低保家庭学生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按实际数额发放助学金。
(二)申报、审批程序:
1、低保家庭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有效证明向户口所在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1)户口簿;(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
在市外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或经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需提交经广东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2、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审批。
对就读市外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需单独列册上报。
3、经审核批准的资助对象,由镇(街道)把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金额下发到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四、助学金的发放
(一)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的发放办法
1、《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证》(见附件2)由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制发,并委托镇(街道)发放给经审核批准的资助对象。
2、低保家庭学生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证》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3、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填写好《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领取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3),复核后上报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区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上报的数据,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
5、各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按照各学校的助学金数额,及时全额划入学校收费
账户。
(二)就读市外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的发放办法
镇(街道)扶贫助学工作机构填写好《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领取助学金统计表》,按照程序逐级审核、审批、上报。
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上报的数据,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各区直接把助学金划入低保家庭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
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建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学年度为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会计年度,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每年审定上一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二)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所有扶贫助学资金及时进入指定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扶贫助学。
(三)加强扶贫助学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扶贫助学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后,审计结果在年度报告中公布,以便监督。
(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扶贫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