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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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政规[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鄂民政规〔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准确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二)以家庭收入核实为基础,民主评议为依据;(三)按标施保,分档救助,动态管理;(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和保障对象服务工作。

第四条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应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村民主评议、联审联批、乡村两级公示无异议”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第五条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征相符;(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三)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六)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七)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八)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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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

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

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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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

2017年湖北省农村低保政策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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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农村低保政策最新规定2017年湖北省农村低保的政策是什么,关于农村低保又有哪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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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湖北省农村低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湖北省农村低保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2019-06-22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的家庭⼈均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㈠保障最基本⽣活需求的原则;㈡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救相结合的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的农村居民,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年⼈均纯收⼊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员,主要包括:祖⽗母(外祖⽗母)、⽗母(岳⽗母或公婆)、配偶、⼦⼥、孙⼦⼥(外孙⼦⼥)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员(含已迁往学校的⼤中专在校学⽣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㈠家庭成员有使⽤移动电话、摩托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基本⽣活必需品的;㈡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㈢经常出⼊餐饮、娱乐⾼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为⽽造成家庭⽣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㈣安排⼦⼥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期间⼊收费学校就读的;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但⽆正当理由不参加⽣产劳动的(在校学⽣除外);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㈦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费⽤,适当考虑⽤电、燃料等所需费⽤确定,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县级⼈民政府批准并不报上⼀级⼈民政府及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编农村五保户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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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编农村五保户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申请条件)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

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

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实施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实施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实施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黄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实施政策兜底精准扶贫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黄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运用相关政策促进农村低保、五保对象脱贫,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差额救助”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对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救助,促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按时完成。

二、对象范围(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农村特困供养(以下简称五保)对象。

三、主要任务通过精准救助,全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全国贫困线标准,农村五保对象达到政策性脱贫。

符合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四、资金来源农村精准扶贫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地方配套和政府兜底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构成。

(一)中央、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和兜底的社会救助资金;(三)爱心人士捐赠、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募集的可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

五、主要措施(一)科学调整标准1.继续做好保障标准的量化调整工作,确保不低于当年的农村扶贫标准。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3]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2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

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

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2013年7月1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黄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一)统一管理体制。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鄂民政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民政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了适应当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低保制度的要求,现将重新制订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州)、县(市、区)要设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最低生活保障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以及相关社会救助审批管理工作。

每3000名审批管理对象配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第二条乡、镇(街道)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其它社会组织受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或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公示,代为受理申请,配合开展入户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确定或调整。

城市保障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保障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城市保障标准的40%。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市低保资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一般按季度发放。

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联网发放的监管体系。

第二章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制度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原则;(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原则;(四)立足基本医疗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的原则;(五)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黄冈市所辖县(市、区)为市级统筹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黄政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补贴个人参保费用。

农村贫因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200元。

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后,在县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起付标准为:市直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市外医疗机构500元。

(三)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85%。

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后,在县域外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市直三级医疗机构70%,市外医疗机构60%。

二、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四)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5.20
•【字号】黄政办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
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70元/月、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40元。

资金来源为低保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080元/年、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54元。

资金来源为低保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615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4300元/年。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上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5月起开始执行。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相关政策,做好调标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2015年5月20日。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人群仍然处于贫困状态,需要依靠低保来维持生活。

因此,湖北省对低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首先,湖北省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生活
水平等方面。

具体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

同时,家庭的财产和生活水平也会成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需求,避免滥用低保资源。

其次,湖北省对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
平和物价水平,湖北省对低保金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定。

一般来说,低保金的发放会根据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低保金能够真正惠及到低收入家庭,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此外,湖北省还对低保对象的帮扶措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除了发放低保金外,还会针对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帮扶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低保对象摆脱贫困状态,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

总的来说,湖北低保标准的设定和执行,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扶持。

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措施,真正做到了精准扶贫,让低收入家庭得到了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相信在政府的努力下,湖北省的低保工作会越来越完善,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黄政发[2012]4号【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8【实施日期】201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福利院建设,保障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农村五保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福利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新时期农村福利院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我市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条例》和《规定》的要求比,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农村福利院建设与管理、供养标准、整体运行机制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加强新时期农村福利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努力提升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让全市五保对象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成果。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福利院建设水平(一)强化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和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

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福利院,符合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理顺管理体制。

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全市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是各地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59号)基础上自行制定的,政策待遇不统一,不方便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加之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整,原文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因此亟待出台新的办法。

2、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3、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个部门认定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各类对象的身份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4、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参保救助、门诊求助、住院救助、精神病救助。

5、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各类救助标准有哪些参保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

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标准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住院救助:住院求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是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含)的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是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纪检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纪检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纪检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报告撰写过程中,以上行公文体裁(报告),把握客观性、陈述性叙述。

文字要简练,避免重复,用语要准确,切忌词不达意,文字冗长。

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纪检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篇【一】为落实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大调研的通知》精神,我们按照《通知》要求,迅速组成1+4调研专班,深入全市7个贫困镇26个贫困村,走访294个贫困户,通过访谈、座谈、约谈等形式,进一步掌握了全市贫困镇、贫困村、贫困户以及失地农民中存在的主要致贫原因、社会保障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宗教信仰问题方面的目前状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武穴市域基本情况武穴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北岸,南与江西省瑞昌市、湖北阳新县隔江为邻,东与黄梅县、西与蕲春县接壤。

全市国土面积1246平方公里,辖12个镇处、341个村(社区),常住人口80.52万人;其中贫困镇7个,贫困村46个,至2014年末,全市贫困人口由2013年的63467人减至57596人,减少5871人。

二、专项调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一)围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2008年武穴市出台的《武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武政发[2008]2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退养时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120元,经过先后5次调整由最初的196元/月,调到了现在的372元/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而根据2014年湖北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鄂政发[2014]53号)政策,其退养待遇与养老政策相比降低了接近50个百分点,养老金调整也相对放缓。

建议:市政府在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时,应当结合实际,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只提高不降低,使之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二)围绕因病致贫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我们在本市石佛寺镇胡垅村、胡福泗村走访调查贫困户对象20户,其中健康4户,仅占20%;残疾6户,占30%;体弱多病3户,占15%;患大病的5户,占25%;智障和其它2户,占10%。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低保标准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

在湖北省,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需要依靠低保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因此,湖北省对低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湖北低保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湖北省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因病、残或其他原因无法工作的家庭成员;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孤儿;其他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家庭成员。

其次,湖北省对低保标准的具体金额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湖北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般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在湖北省,低保标准一般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每月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医疗救助是指低保对象在医疗方面的费用补助,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再次,湖北省对低保标准的发放管理也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的发放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经过层层审核和审批程序后发放到低收入家庭的手中。

同时,为了确保低保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湖北省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低保标准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

最后,湖北省对低保标准的调整也是及时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湖北省会对低保标准进行定期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也保证了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湖北省对低保标准的规定和管理是比较严格和完善的。

这有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希望湖北省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低保标准

湖北低保标准湖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家庭。

针对这部分人群,湖北省实行了低保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那么,湖北低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湖北低保的对象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低保的对象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包括了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孤儿、五保户等,这些人群在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困难,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湖北低保标准的核定主要是根据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负担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县区,低保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湖北省内,各地的低保标准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另外,湖北低保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补助项目。

除了基本的生活补助外,还包括医疗补助、教育补助等。

这些补助项目的设立,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到基本的福利和保障。

总的来说,湖北低保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其核定标准和补助项目都是为了让这部分人群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低保标准,并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帮助,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综上所述,湖北低保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经济、社会、民生等多个方面的政策,其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低保政策,享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非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生活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市居民,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受理公众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诉等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施监督;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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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号:黄政发〔2007〕36号【摘要】实施原则: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保障对象: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7、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720元(月人平60元)。

各县(市、区)按照标准,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劳动力、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类对象(“三无”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基本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月人均60元标准给予保障;二类对象(特困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生活特困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三类对象(一般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三次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动态管理。

附则: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文号:黄政发〔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三日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三)各村民委员会受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物价、统计、农业、劳动保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正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7、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计算第七条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

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见义勇为奖金;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9、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保障标准及资金筹措管理第九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720元(月人平60元)。

各县(市、区)按照标准,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劳动力、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类对象(“三无”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基本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月人均60元标准给予保障;二类对象(特困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生活特困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三类对象(一般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第十条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各县(市、区)财政按人年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三次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

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家庭收入,查验评议记录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委会公示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低保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

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发放低保救助金。

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

(五)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要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建档立卡,实行网上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低保待遇,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

要切实做好乡(镇)、村两级公示工作,坚持做好两榜三次公示。

新增对象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低保待遇或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未及时告知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导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取消保障待遇,追回冒领的保障款物。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对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作出的有关本人低保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干扰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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