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申报材料一申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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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申报材料一申请模板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巴什分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巴什分局编制
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只需按要求填写“申报栏”和“申报人承诺”两栏。

2.如申请使用地形图填写“申报栏”中‘申请图纸范围’、‘申请图纸面积’及‘申请图纸比例’(1:500;1:1000;1:2000;1:10000)
3.如申请使用控制点填写“申报栏”中‘申请控制点数量’及‘申请控制点等级’(C级、D级、E级)
(承诺单位)关于使用
(项目名称)控制点(含电子版)保密承诺
根据工作需要,我方申请(项目名称)
控制点(个),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做出如下保密承诺:
一、控制点属“秘密”等级,我方在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方建立、健全控制点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或资料室)存放控制点,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三、我方只在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巴什分局授权范围内享有所提供控制点使用权,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我方在使用控制点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我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承诺单位)关于使用
(项目名称)地形图(含电子版)保密承诺
根据工作需要,我方申请(项目名称)
(地形图比例尺)地形图(幅),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做出如下保密承诺:
一、地形图属“秘密”等级,我方在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我方建立、健全地形图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或资料室)存放地形图,有专人负责保管,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三、我方只在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巴什分局授权范围内享有所提供地形图使用权,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我方在使用地形图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的规定,我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或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打印和复制。

严禁将国家秘密委托没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

绝密级国家秘密未经制作单位同意,不得翻印、复制。

确属工作需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需经原发文单位审查批准。

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按汇编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和最长期限在封面上标明,并在目录中标明文件、资料的密级,在正文中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传递、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执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四、《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印刷、展示、登载、附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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