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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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和政办发[2011]84号
【发布部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1〕84号)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
现将《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地普办发[2010]3号)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塔行办发[2010]66号)精神,为做好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
查清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在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普查原则
此次地名普查工作本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
(一)国界已勘定地区对边界线我方一侧5公里以内,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边界条约、勘界议定书、联检议定书及其附图开展地名普查。
(二)国界未定地区,按我方实际控制区域开展地名普查。
(三)对未实际控制的境内陆地进行相关地名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暂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
有关具体范围由外侨办与有关部门商定。
(四)其他地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管辖范围进行普查。
(五)在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地名普查领导机构应事先与外事侨务办公室、边防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报自治区外办、新疆军区等部门批准。
(六)在普查工作中,对未定国界地区地名档案、注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资料、普查成果图和工作图,按密级严格管理。
三、普查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和布克赛尔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