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餐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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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餐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供餐单位所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规范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供餐单位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包括:
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负责档案的借阅、查询和提供利用工作;
3. 负责档案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4.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鉴定和销毁。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
1. 供餐单位成立、变更、终止等文件;
2. 餐饮服务合同、协议;
3. 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4. 员工培训记录;
5. 财务报表、凭证;
6. 餐饮服务标准、操作规程;
7. 客户投诉记录;
8. 新闻报道、荣誉证书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3. 对档案进行装订、封存,确保档案整洁、有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
1.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
2.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
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便捷”的原则;
2. 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借阅单,说明借阅目的;
3.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丢失档案。
第五章档案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
2. 档案资料无保存价值或保存期限已满;
3. 经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程序:
1. 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档案销毁申请表,经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2. 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
3. 档案管理人员将鉴定合格的档案进行登记、封存;
4. 档案管理人员将封存的档案送交指定部门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供餐单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