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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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皖国资办[2009]9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皖国资办〔2009〕98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的秘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有涉密存储介质的部门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四、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柜中。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返回后及时审查注销。

六、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七、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八、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九、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维修时要有涉密部门人员在场。

十、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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