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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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说,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的概念,也是中国的一个创造。

第四,新刑法颁布以后,立法机关在立法方式上有了很大创造,即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和完善刑法。

此外,立法机关还发布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在立法观念上,改变了过去只注重犯罪化、重刑化,转而趋向于刑法的轻缓化。

第六,逐步与国际接轨。

比如,在惩治腐败方面,我们的法律开始注意到与国际条约接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与我国当时刑法的规定不同,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因而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扩大了受贿罪的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纳入到受贿的范围。

回顾过去60年来刑法立法过程,其成就和经验可以归纳为:第一,建立体系完整、科学的、符合中国现代化国情的刑法体系,现在这个体系不仅基本上能够适应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需要,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立法机关的立法观念逐渐地摆脱了过去只重犯罪化、重刑化的立法,而转向兼顾刑法现代化和宽缓化的观念。

第三,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第四,创造了刑法立法的多种样式,包括制定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规范等方式。

第五,从200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9个
刑法立法解释,对于促进刑事法制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是否恰当,在理论上还有分歧,不过,我认为,就目前而言,刑法立法解释对于统一刑事司法是有好处的。

展望未来,刑法立法修改和完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法上现在死罪数量太多。

随着我们国家形势的不断发展和立法经验、立法观念的改变,应当把死刑的数量大大压缩,很多学者建议,部分经济犯罪应该废除死刑,把死刑主要适用于暴力犯罪。

这一点,我是很赞成的。

特别是有的犯罪,比如说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不仅在立法上缺少科学性,而且实践中也几乎没有因为该罪而适用死刑,因而应当考虑予以废除。

第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对于犯罪,不仅要注重打击,还要注重预防,而且应重在预防,而社区矫正对预防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因而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立法化。

第三,反腐败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联合国反腐公约》接轨是好的,但是还不够。

我们建议更多得来完善这部分的立法,其中包括预防制度的建立和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加以完善。

第四,今后对刑法典的完善最好是采用修正案一种方式,这样制定出来的刑法典比较方便适用,形式太多、立法分散,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大方便。

刑事诉讼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陈光中Ξ
一、回 顾
刑事诉讼法与国家民主法治的盛衰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这么说,刑事诉讼法同国家的民主法治之间的关系密切、敏感的程度,比有的法律更加直接一些。

也正因为如此,西方有的学者讲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有的讲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还有的讲刑事诉讼法像航海中一艘帆船的桅杆,可见其敏感程度。

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起伏的历程,也有力地证明了这样一些论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60年的变化,我认为可以分成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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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共和国六十年回眸
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个时期四个阶段。

第一个时期是前30年。

前30年的立法,我又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创建阶段,也就是从1949年建国到1957年整风反右斗争以前。

新中国诞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包括刑事诉讼法以及整个旧的司法制度,开始创建人民的新的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

在这个过程里,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马上制定,这个阶段的标志性的成果,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以及同时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一部根本法,两部很重要的法律,其中规定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最基本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比如说,公开审判,中国式的司法独立,公民适用法律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陪审制,两审终审制等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奠定了初步的、基本的基础。

这个时期,中央立法机关也开始起草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诉讼法起草做一些准备。

比如说,刑事诉讼法的条例草案,特别是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民刑事案件的程序。

这个总结为我们进一步制定刑事诉讼法创造了条件。

1957年又制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草案。

这些都是这一个阶段取得的很大的成果。

但并不是一直一帆风顺,其后就进入了曲折时期,即从1957年的反右斗争到1976年或者1978年文化大革命真正的结束。

这个时期,总体来说,是一个曲折的时期,一个充满教训的时期。

反右派斗争和对右派言论的批判,使得我们国家刚刚开始起步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遇到了严重的挫折。

被批判的右派言论,现在回头来看,许多东西实际上是现代的法治理念。

当时,特别结合刑事诉讼法学,批判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有利被告、自由心证等等,这些批判使刑事诉讼法学停顿,刑事诉讼法典的准备工作也不得不中断了。

当然这个阶段里,从1960年以后到1963年春天这一段时间,有短短的二、三年,有过一个短期的回暖时期,也就是政策有一点宽松。

这时期在1963年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这个草案初稿为后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实际上准备进一步地来推进这个草案的时候,1963年后期就开始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到来了。

这样,1963年的草案就无法继续修改下去,1963年下半年左倾的思潮一直发展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

文革期间,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期,是法治被摧残、检察院被撤销、法院被军管、刑讯逼供盛行、以供定罪的时期。

这个时候,整个司法制度是最低潮的时期,是最不幸的一个时期,也是我们最沉痛的、最值得我们反省的时期。

后三十年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面三十年有成绩但是我认为更多的是教训,当然我们社会主义的方向没有改。

后三十年有曲折,但是更主要的是成绩和辉煌。

后面三十年,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5年,这个阶段标志性的刑事诉讼法治的成就就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典同时公布。

这个法典7月1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们新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典,尽管来得迟了,但是毕竟是来了,对我们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部奠定了刑事诉讼法治基础的法典。

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典规定的都是一些基本的重要的东西,到现在我们还再继续用着。

同时有必要指出,在法典公布以后、实施以前,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一个6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这个指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决保证“两法”的实施,并明确宣布废除党委审批案件。

当然它讲到,对于一些某一级的领导要报到上面去审批,但总体来说是废除党委审批,这表明了党中央对重建刑事法治的重大决心,而且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今天我认为仍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个阶段,从1996年到现在。

最主要的标志性的成果是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这次修改,尽管条文扩充得不多,原来是164条,现在变成225条,但是应该说,改革的力度还是相当大的。

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加强了人权保障。

比较重要的意义可总结如下: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二是律师从审判阶段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第三是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把无罪推定的精神吸收进来了;第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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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第五是改革的审判方式更加有利于从程序公正到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个阶段有两个重要的事件,一个是2007年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一个非常有标志性的事件,有利于在死刑案件中进一步解决程序公正、实体公正问题,有利于适度地减少死刑。

第二个就是2007年进行的律师法的修改,使得律师权利的行使有所改善和保障,尽管现在执行上有待示明,但是毕竟律师法的修改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律师的辩护权获得了更有力的保障。

二、展 望
我们要按照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按照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来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我们的努力目标,使我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治进一步地加以改革和健全。

在具体指导思想上,我认为在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基础上,应更倾向于、着重于保障人权;在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这一理念下,要更加着力提高程序价值的体现。

具体问题上,我想简单地列几个清单性的要点:(1)宪法规定的中国式的司法独立,应得到配套性的保障;(2)完善辩护制度,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

侦查阶段辩护的困难特别大,这应该是我们改善的重点;
(3)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保障重要证人出庭;(4)特别要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要从制度上保障、遏制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5)创建和解机制,从侦查到审判到执行都应该贯穿这样一种机制,在起诉环节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审判阶段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来促进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和解,让刑罚更轻;(6)程序上加强反恐怖、反腐败的力度,这方面我们的程序现在力度还不够,需要加强;(7)完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使得死刑复核案件在程序上更加公正,更加严格地符合联合国规定的要求,包括一定要给被告人辩护权,甚至应该是法律援助的辩护权;(8)量刑程序的改革应该提上日程,应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以便使其得到程序上的更好的保证。

总之,我个人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民主,更加文明,更加法治化,使其不仅能够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且能够为国际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王利明Ξ
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

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

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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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共和国六十年回眸
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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