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报备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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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加强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环境应急预案报备时间要求制定如下:
一、报备时限
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送环境应急预案。
2. 已建成项目,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环境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项
目建成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应急预案。
3. 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报送环境应急预案。
二、报备材料
1. 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版。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
3. 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备程序
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报备时限,将环境应急预案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2.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环境应急预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或者修改环境应急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
报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责任追究
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环境应急预案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重新报送环境应急预案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其他
1.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应急预案的报备工作顺利进行。
2.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3.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建设单位的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