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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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车贷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办理办法》)及《x 银行x省分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 年版)》(见x〔x〕38 号,以下简称《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主要人员岗位与《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车贷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对象包括在贷款行所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经营,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相关行业的、购买一手经营性车辆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贷款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
1.借款人年龄在20 周岁以上(含20 周岁);
2.[借款人年龄+从业经验(年)]≥25;
3.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的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含60 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原则上在贷款行所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含贷款购买、或小产权房、或长期租赁(同一地点连续租赁超过3 年)土地上建造的房产,下同],并能够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总对总模式下,可接受借款申请人在贷款行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拥有固定住所(含自有或长期租赁),并能够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配偶、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五)借款申请人应具有两年及以上独立从事相关行业(含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下同)的从业经验。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具有一年及以上独立从事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具体资质要求如下。
1.从事道路运输的,若以自营形式经营,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行业准入证明;若以挂靠形式经营,挂靠单位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行业准入证明,且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挂靠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2.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借款申请人所经营的经营实体至少应获得经营所在地有权机构颁发的建站批文。
3.从事工程施工、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行业的,经营形式可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应能够提供相关经营手续证明经营的合法有效。
对于借款申请人拥有合法经营实体、购车用于经营实体自用的,原则上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出资比例应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按照
《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准入)。
总对总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为经营实体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能够提供出资协议等股权证明材料。
(六)原则上在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已经拥有(或曾经拥有)一台以上(含一台)经营性车辆进行经营,但总对总模式下,或借款申请人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及省分行特别许可的情形除外。
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的情形下,以自营形式经营的,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必须已取得或即
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能够提供相关招投标或承包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以挂靠形式经营的,挂靠单位必须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挂靠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七)有稳定、持续的业务来源,原则上应能够提供与合作伙伴签订的近期承运合同、工程合同或其他业务证明材料,以证明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或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能够支付符合我行要求的购车首付款。
(九)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十)涉及港澳台籍人士的,应满足《关于明确涉及港澳台籍人士贷款相关操作要求的通知》(x发〔2012〕732 号)的规定。
(十一)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金额
(一)单笔贷款金额控制
1.单笔贷款金额≤依据《车贷管理办法》抵押率要求测算的高贷款
金额。
2.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项目年净收入×单笔贷款长期限(以年为
单位)
×70%。
(二)单户贷款金额控制
单一借款申请人(指借款人家庭)可申请多笔贷款,但总金额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贷款行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经营管理权金额上限;
2.单户贷款金额≤借款人账户年度现金流入量;
原则上,借款申请人须提供近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账户(包括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经营实体)现金流水,账户年度现金流入量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和经营实体近一年账户现金流入量之和。
对于以挂靠形式经营的,仅采纳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账户流水信息。
对于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或其经营实体已经拥有一台及以上经营性车辆(与拟购买车辆种类相同)进行经营的,可不提供流水,且测算贷款金额时不受现金流入指标限制。
3.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单户贷款金额≤单一合作机构与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额度×40%。
第三章贷款流程
第七条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流程操作要点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本规程未做特殊说明的,应参照《车贷管理办法》、《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基
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八条合作机构推荐
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可由我行自行营销,也可由合作机构向我行推荐。
对于提出贷款申请的购车客户,合作机构应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考察,并向我行推荐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合作机构应为其推荐的借款申请人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如与合作机构合作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格式,应以合作协议附件为准),或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权机构决议文件。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主办行传递合作企业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时,应对此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此函传真(或发送电子扫描原件)至协办行,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由主办行作为重要单据,登记造册单独保存。
第九条申请受理
非直客式业务受理前,受理人员应及时查询合作机构的总体情况,包括我行是否已暂停或停止与该合作机构合作,判断拟发放贷款是否超出合作机构合作额度。
因合作机构的原因导致无法受理贷款申请时,应婉拒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若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下同)。
2.借款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申请人个人资产及家庭收入支出证明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在x省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或自有经营场地情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可为住房或生产用房,提供的材料可为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或农村宅基地协议书、或经营场地长期租赁合同等)。
2.能反映借款申请人除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外的收入、支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有固定职业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收入证明,且应附有工资账户流水(近6 个月)。
(三)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1.表明借款申请人从业资质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有)、其他相关行业许可证明(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如借款人为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业的,还应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历史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已有(或曾有)经营性车辆材料,指可证明车辆权属及存续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对于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挂靠协议(若有)、已有(或曾有)车辆购车发票(或购车合同、保险单据),贷款合同(若为贷款购买)。
②对于不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合格证,购买发票或购车合同或首付款证明。
(2)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项目的合同(协议或结算单据)或挂靠协议等。
其中:从事包车客运的,
应能够提供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近一个月内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近一个月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
3.表明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租赁协议书,若有)、长期合作合同等。
4.如需提供流水的,应提供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资金往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近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交易明细。
如为银行打印出具的,应当加盖开户行章戳,若用网银打印的,须有我行信贷人员在场打印。
(四)担保的相关材料
1. 拟购车辆的证明材料
(1)我行认可的经营性车辆购买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已缴纳首付款的,应出具有效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或由合作机构出具的首付款证明。
未缴纳首付款的,应足额缴纳首付款,或在我行存入不低于首付款金额的存款,并接受我行资金监管。
(3)拟挂靠单位的相关材料,包括:一是挂靠单位的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可在调查时核实)。
二是将贷款所购车辆以挂靠单位名义登记的,应提供挂靠单位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或证明(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下同)等。
对于总对总模式下挂靠经营的,若合作企业声明认可该车辆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的情形,且承诺在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因车辆产生纠纷时,不影响合作企业担保责任的履行,则挂靠单位提供同意抵押的类似书面证明或承诺即可。
对于经销商指定同一挂
靠单位统一管理的情形,单笔贷款无需重复提供挂靠单位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其他证明车辆购买行为的材料(若有)。
2.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合作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涉及回购的),或有权机构同意保证担保决议
(涉及保证的)原件。
3.追加自然人保证人的,应提供自然人保证人的相关材料,包括:
(1)保证人及配偶(若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保证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能显示婚姻状况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保证人户口簿或本地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保证人名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应为本地住房或生产用房)。
(5)保证人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及工资账户流水等。
4. 追加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的相关基础材料,
包括: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若有)、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一年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与说明及审计报告,若有),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5)若授权他人办理保证手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保证人有权机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原件。
(五)贷款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上门调查时补齐。
以上申请资料中,注明为原件及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受理审核
(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取得授权后,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有)、经营实体(若有)的信用报告。
主要审核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家庭、经营项目及担保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审核要点如下:1.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若有)、经营实体(若有)信用状况,应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由相应人员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用报告。
客户经理应重点关注信用报告中的负债、对外担保和近24 个月的还款记录等信息,判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2.审核购车手续、价格信息及首付款,核对购买车型、购买价格是否与申请内容相符,判断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及贷款成数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套取更高金
额贷款的情况。
如因为借款人增加配置原因导致价格高于一般市场价格,应认真核实价格,根据价格变动情况填写《车辆价格核实表》。
3.审核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
借款人年龄、住所、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已有经营性车辆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受理岗须对借款申请人公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4.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资质。
从事道路运输的借款申请人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其他行业准入证明,是否具有相应从业经验。
从事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的借款申请人,是否有稳定的业务来源,是否具备相应从业经验。
5.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
根据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的现有资产规模、雇员情况、年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如果借款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并向其说明拒绝原因:
1.年龄不符合我行贷款政策规定;
2.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符,且未
能提供贷款行接受的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两者不一致的材料;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自有固定住所证明;
4.购车首付款不符合我行要求;
5.经营年限及已有经营规模(车辆)不符合我行要求;
6.无固定经营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7.存在严重交通违章行为;
8.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9.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纠纷;
10.受理人员认为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情况。
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相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请。
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则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可退还借款申请人私人资料。
(三)采用非现场申请,即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受理人员需通过电话向借款申请人核实上述信息,判断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准备的各项申请资料,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对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受理人员在受理申请过程中,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家庭、经营项目及担保等基本信息的了解,填制《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请受理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受理信息登记表”),并就是否满足申请条件、需要补充的资料等信息出具明确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受理复核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受理人员应将所有申请资料及受理信息登记表提交贷款行业务主管岗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后安排贷款调查。
第十四条申请信息录入系统
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和贷款申请信息,并提交业务主管岗分配至指定的管户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节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必须实行双人调查,管户客户经理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必须进行现场调查,非管户客户经理可视情况不参与现场调查,通过非现场方式协助完成调查工作,管户客户经理与非管户客户经理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准备
客户经理在接到调查任务后,应仔细阅读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和受理信息登记表,对借款申请人个人、家庭、经营项目及担保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确定现场调查过程中需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的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非现场调查内容
(一)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前,可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红盾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地方税务局网站以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站等信息查询平台,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并注意做好上述信息与现场调查获取信息的交叉验证工作。
(二)可登陆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查询借款申请人已有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交通违章、违法行为;查询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重大违章信息。
(三)必要时,可电话了解借款人提供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的真伪情况。
(四)通过网络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挂靠单位经营场所(若有)等地址。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内容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申请人的自有固定住所、经营场所(若有)等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并对受理环节收集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现场调查要点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及家庭信息
1.调查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
了解其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1)了解主要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居住和工作情况、婚姻与健康状况、收入开支等,并通过与借款申请人配偶沟通、走访邻居等方式交叉验证家庭关系稳定状况。
(2)通过主要家庭成员对经营项目的描述,对借款申请人陈述内容进行交叉验证,如从业时间、车辆情况、经营模式、经营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3.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资产及负债信息。
资产包括房产、非营运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私人借款以及对外担保等。
重点核实借款申请人住所是否与提供房产证信息相符,如不符,须判断行为合理性。
4.调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1)对于征信报告中,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特别是对于多次连续逾期或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逾期贷款应引起重点关注,视
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详细材料,如他行还款存折原件或打印的还款明细,核对借款申请人逾期原因解释是否合理。
(2)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对外担保信息,则需要了解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对象、金额、期限以及原因等,并应当分析其代偿概率与代偿能力。
(3)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工作单位、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车船使用税、查询记录和个人声明等,对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调查询问,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予合理解释。
(二)借款申请人经营信息
1. 核对借款人经营手续信息。
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为从事道路运输)等经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年检有效、是否与实际经营项目相符。
(2)了解近一年纳税情况。
(3)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查阅公司章程或合作经营协议、验资报告或出资协议等。
2. 核对挂靠信息。
如借款申请人(已有车辆或拟购买车辆)采取挂靠形式经营,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原则上应到挂靠单位现场核实挂靠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为从事道路运输)等经营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挂靠单位极不配合提供资料的情形除外)。
(2)对于已有车辆挂靠的,通过核对已有车辆与挂靠协议是否一致,查验借款申请人向挂靠单位交纳挂靠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向挂靠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等方法,验证挂靠关系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