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用工单位及其所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劳务派遣,但严格禁止劳务派遣公司非法利用派遣的手段规避用工单位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过审批机关备案;(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派遣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内容、期限、薪酬等事项;(三)派遣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范围应当在用工单位非本单位特殊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中使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不得侵犯其基本劳动权益。
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同时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有义务为派遣人员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派遣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八条用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确保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有义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薪酬待遇及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劳务派遣双方的责任与制裁第十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岗位和保障,对派遣事项及派遣工资等合法要求作出答复。
同时,切实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报酬、休假等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自身管理失当、违法违规吸纳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
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第三章派遣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 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并履行协议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等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予以更换。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与录用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被录用后,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本单位备案。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本单位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支付情况,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学院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学院教职工,与学院之间仅产生用工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
第三条学院应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二)严格审批、择优使用;(三)强化考核、规范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申请第四条学院二级单位(团队、课题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论证后申请使用少量劳务派遣人员。
凡涉密及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岗位,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根据岗位性质,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分为以下三类:(一)管理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支撑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文博、工程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辅助工作;(三)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主要从事科研团队、课题组相关科研辅助及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数量及申请流程。
(一)不论用工经费何种来源,学院按照不超过全院正式教职工总量的10%,控制全院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
每年3月、9月学院集中组织二级单位申请用工计划;(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正式岗位人员空缺或确因专项工作需要,需要设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包括职能部门使用专项经费,但岗位设置在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财务助理),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学院机构与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教学科研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数的5%。
在上述规定比例内且用工费用自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范本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五条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纳入本单位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相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正式职工合同。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义务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精选派遣适合的劳动力,确保其能胜任所派遣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提供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违约和责任第十五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或虐待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与备案第三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机构能力;3. 具备与派遣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条许可程序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和派遣工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减少工资。
第八条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派遣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条案件处理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派遣用工等处罚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按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形式由劳务派遣机构直接支付薪酬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法定用工单位权责,并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机制,保持合理的派遣规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实行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合理用工的制度,确保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确保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工作情况等。
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岗位需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并按要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给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务派遣公司为中介,将劳务派遣人员派到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工作的一种雇佣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2.1 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2.2 工资待遇用工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本部门同等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
2.3 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4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其劳动安全。
2.5 健康体检劳务派遣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健康体检,用工单位应负责相应费用。
2.6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特定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管理3.1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募和挑选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严格招募、挑选劳务派遣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
3.2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和分配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合理派遣和分配劳务派遣人员。
3.3 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劳务派遣公司应规范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妥善保管合同文件,并及时更新合同内容。
3.4 劳动争议处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3.5 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公司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表3. 劳务派遣人员健康体检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办理劳务派遣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资质条件,设立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岗位需求评估和招聘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录用和合同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派遣规则,提出用工申请,并进行岗位需求评估和用工计划编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甄选等方式,录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期限普通不得超过两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延长时应当与劳务派遣人员商议一致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岗位素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完善相关信息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未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超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活动、虚假招聘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撤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2. 劳动派遣合同范本3.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档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单位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招聘方式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也可由我单位会同劳务派遣单位组织。
第五条招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媒体广告招聘: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2.人才市场招聘:在人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邀请求职者前来应聘。
3.网络招聘:在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4.内部推荐:鼓励员工推荐优秀人才应聘,经审核合格后可录用。
第六条招聘流程:1.发布招聘信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我单位需求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收集简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求职者简历。
3.简历筛选:对收集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对筛选出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了解其专业技能、个人素质等。
5.体检:对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录用: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三、管理制度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我单位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如有违反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建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纪行为,我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解决目前人员结构性缺乏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人员范围1、劳务派出就是公司劳动用工的关键形式之一,在“定岗缴库、精简高效率”的布局原则下,根据实际岗位须要,因岗设人,对适宜采用劳务派出的岗位,布局劳务派出人员。
2、劳务派遣人员指专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公司(以法人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劳务派出人员专指劳务派出公司派出至公司工作的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宿泊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条配置原则1、在严格控制岗位基本建设的基础上,一线生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出人员,由用人部门明确提出市场需求,人力资源部核准。
2、二、三线生产岗位及管理、销售岗位原则上不予配置劳务派遣人员。
对个别人才紧缺的高技能岗位,可以配置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批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人事科)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
3、雇用期:根据国家规定、岗位须要确认。
1、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科)筛选有资质且符合公司战略需求的专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检查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相应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部(人事科)应当呼吁、帮助、检查劳务派出公司与劳务派出人员签下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对劳务人员的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尤其是合同期、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确保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和漏缴社保的情况。
3、人力资源部(人事科)应当与劳务派出公司共同核查劳务人员的用工身份,努力做到社保、工伤保险全系列全面覆盖;监督、检查劳务派出公司严苛按照《劳动合同法》,合法、及时、足额给与劳务派出人员适当的待遇。
4、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生产厂、分公司以及所属部门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服从所属部门的管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按照其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