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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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住所地:
邮寄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律师事务所
地址: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甲方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公司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专项法律服务律师,具体为甲方登记备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公司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可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二条法律服务内容
顾问律师本着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勤勉尽责、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为己任。

经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如下:
(一)协助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协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指定平台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通过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现场核实,对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对于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持续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针对性回复。

法律意见书为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必备文件。

(三)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协助完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协助完善基金管理人必备内控制度。

(四)排查法律风险,协助基金管理人整改
全面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登记备案、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为基金管理人排除法律风险,协助基金管理人整改,完善基金管理人必备内控制度,对基金合规运作提供建议。

促进基金管理人持续合法合规运营,全面控制法律风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权利;
2、享有获悉法律事务进展情况的权利;
3、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该项目有关事实,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4、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5、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6、提供顾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支付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的权利;
2、享有获得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情况、资料的权利;
3、顾问律师享有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4、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按时完成第二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的义务;
5、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工作方式
顾问律师可到甲方办公地点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法律事务;甲方可就该项目的法律事务随时与顾问律师取得联系,获得法律帮助。

甲方指定作为乙方与甲方联络人(手机:、邮箱:、邮寄地址:)。

第六条律师专项法律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专项法律服务费用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七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因办理法律事务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等由乙方承担;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八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四条第4-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的损失: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第4-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因甲方或关联方的原因致使该项目不再继续进行,则乙方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再退回;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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