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199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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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99号1996年6月4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附件: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质量,确保征管改革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把全省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征管法》,强化依法治税,确保征管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考核的项目和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
重点考核负责登记管理的税务机关,是否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法处理。
(二)纳税申报管理。
重点考核遵期申报率、逾期申报率、逾期申报处罚率是否达到省局规定的标准,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全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对未按期改正的是否依法处罚。
(三)税款征收管理。
重点考核征收机关是否依法征税,对逾期未缴纳的税款是否认真执行加收滞纳金
的规定,对长期拖欠的税款和偷抗税的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陈欠税款的回收要达到70%以上,当年税款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对因特殊困难造成的欠税,必须认真履行缓缴审批手续。
(四)税务稽查检查管理。
重点考核税务稽(检)查机关是否按照年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施的稽(检)查工作计划开展稽(检)查工作,稽(检)查面达到100%;稽(检)查差错率是否达到了低于5%的要求;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应在80%以上。
税务稽(检)查的手续和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管理。
重点考核税务执法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税务违章处罚中执法程序是否完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无败诉。
(六)征管资料管理。
重点考核是否按要求做到建立一户一档。
档案中的资料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齐全,管理是否做到了规范化、档案化。
(七)发票管理。
重点考核领、用、存的手续是否健全,帐实是否相符。
对用票单位的检查面是否达到了80%,处罚是否符合规定。
各地要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解、细化。
三、考核办法
全省实行三级考核:即分局对税收人员,县(市)局对所属分局(所),地市局对直属分局和县(市)局进行考核。
地市局对下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按照省局的原则要求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省局据此抽查各地市的对下考核工作。
四、奖惩
各地对征管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要同公务员考核挂钩。
对工作不负责任,征管质量差,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五、组织领导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地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成立考核办公室,负责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对考核工作要求实重效、严肃认真、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以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