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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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中各种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或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所列的各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A.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
D.教学保障类等四种类别。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团级事故、团级事故和团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团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团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团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
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
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最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定。
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有关事故情形后,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六条〃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有关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事故记录表〃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送交教务处。
事故责任人可书面陈述有关情况。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事故情况,依据本办法认定教学事故。
团级事故由学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处长核定、
签发;团级事故报主管校长核定、签发;团级事故报校长核定、
签发。
第九条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校长或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团级事故的处理:
(-)科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
(三)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5分/次。
第十一条团级事故的处理:
(-)学院、部、处、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
(三)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10分/次。
第十二条团级事故的处理:
(-)全校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取消当年度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三)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30分/次。
(四)对认识态度差,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第十三条一年度内学院、部、处、室等部门发生团级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事故的,取消年度内先进部门评选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处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教务处,一份送责任人所在部门,另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比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修订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未列入事项,参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处理。
注: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