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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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不断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精神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国家、北京市科研管理机构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
2、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教育系统设立的规划、委托、招标项目;
3、公安部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4、中央各部委设立的科研项目;
5、各级公安机关的委托、合作、招标项目;
6、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合作、招标项目;
7、国际合作项目、与境外合作项目;
8、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
9、各类研究基地建设经费;
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
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凡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经费必须拨入学校科研帐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到帐后,科研处负责统一立项编号,财务处设立使用帐号,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由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部门批准或委托,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学校对此类项目实行1:0.5配套资助。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办法。

在项目批准立项或委托、合作经费到帐时,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书的经费开支规定,填写《项目经费预算报告书》,进行详尽的经费预算。

科研处对经费的预算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经费预算进行经费开支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负责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验收。

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科研处和学校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

非规划立项项目,须签订科研责任书,科研处为科研责任书的审查授权部门。

未签订科研责任书,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九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劳务酬金、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管理费及其它开支(如税费等)。

学校配套经费按照项目研究进度分年度拨付,原则上在外部资助经费使用完毕后方可支配使用。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图书资料费(含数据库的购置费);
2、调研费;
3、学术会议费;
4、文具费;通讯费;
5、复印费、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
6、仪器设备费、低值易耗品;
7、差旅费、交通费;
8、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
9、实验室建设费用;
10、预算经费许可的其它费用。

其中,市内交通费和招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30%,学校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开支。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第十二条劳务酬金是指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以及研究生助研津贴等劳务支出。

除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劳务酬金开支比例的规定外,劳务酬金支出按预算执行,规划立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非规划立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如果项目因问卷调查、社会调研等需要增加劳务酬金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递交详尽的劳务开支申请表报送科研处审核,非规划立项项目由科研处审批;规划立项项目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用于重点研究基地及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运作经费。

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所提取的管理成本的费用。

各类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费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提取的,按规定提取;没有明文规定的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校内项目不提管理费,也不能提取劳务酬金。

非规划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为10%。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进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业务、校内项目等科研活动支出。

第十五条合作项目立项时已计划或研究过程中增加
向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研究经费的,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除有明确合同约定的,转拨的合作(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经核实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是:由课题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预算标准审核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所在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验收。

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在报销验收栏内签名后上报科研处,科研处按照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组织审批。

第四章经费的决算
第十九条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原则上不列入学校下一年度科研计划,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结余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原
则上项目结项后6个月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并由科研处把结项信息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剩余科研经费转入由课题负责人指定的其他同级在研项目经费帐户中继续使用,如课题负责人无其他在研项目,剩余经费则由学校财务部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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