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权力与自由幻象——中国礼物馈赠的符号权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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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权力与自由幻象——中国礼物馈赠的符号权力分析
甘代军;李银兵
【摘要】在中国社会文化结构中,礼物通过私人关系、面子、人情、互惠等因素构建起层层伦理性符号网络,在此伦理性符号网络的遮蔽下,礼物馈赠获得了支配人们
意识与行为的“合理”形式与地位,由此导致了人情僭越法律、束缚胜于自由的符
号暴力统治.在符号权力已经“习性”化的背景下,人们无力从既有的礼物传统和礼
物关系中解放出来,因而使摆脱符号权力而得自由难免是一种幻象和幻想.
【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2(000)006
【总页数】4页(P20-23)
【关键词】礼物;符号权力;馈赠
【作者】甘代军;李银兵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校人文医学研究中心,贵州遵义563000;西南大学,重庆400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58
礼物馈赠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历来受到人类学家的广泛讨论与研究。
法国社会学家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是第一个对礼物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学者。
莫斯发表的名著《论馈赠——传统社会的交换形式及其功能》,
从数十个传统社会的礼物交换现象中得出指导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的启示:礼物交换所蕴含的互惠原则和慷慨精神是增进现代社会之和平与幸福的思想源泉和行动指南,“人类的进步并无须特别复杂的智慧。
我们自身生活中所归纳的原则曾经是我们过去的生活准则,将来也如此,那就是:走出自身的巢臼,将给予当作一种自由和义务来行使,这便不会有失误的风险”[1](P138~139)。
显然,莫斯通过对礼物交
换中洋溢的美德精神的阐释,肯定了礼物馈赠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道德性、契约性社会功能。
但是,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结构、等级性秩序和统治性权力的侵蚀使礼物在温情脉脉的道德光辉中,难以避免地蜕变为符号性权力,正如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所揭示的,“礼物馈赠既是物质的也是象征行为,在这种未分化社会中,赠送礼物是相互承认社会地位的方式,人们内在的习性机制形成对礼物馈赠——‘善意经济’的契合、认同和遵从,从而维护社会
的等级秩序。
‘善意经济’以礼物交换的形式否定经济利益,即以符号资本方式施行权力”[2](P175)。
因此,本文遵循布尔迪厄的权力分析视角,进一步揭示礼物
馈赠的符号权力性质及其社会影响,并据此讨论我国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变迁是否带来了足以消除或改造礼物关系及其性质的条件及可能性,从而寻求摆脱礼物符号权力束缚的出路。
一、人情僭越法律
礼物馈赠或交换在现代不少地区和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存在和形态万千的形式,但它们并非晚近文明社会的产物,在相对原始的社会部落中也有丰富的形态和独特的面貌。
原始部落的礼物馈赠与现代社会的礼物馈赠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礼物馈赠是一种双向流动的过程,常常遵循互惠和义务原则,即人们在送出了礼物之后,会收到回赠之礼,送礼、受礼、回礼是必须完成的义务
[1](P67),而回礼还往往要求等价或高于受礼的价值。
与现代社会相比,原始部落礼物交换的特异之处主要在于,礼物互换原则与义务的动力根源于所谓的“礼物之
灵”[1](P13)上,这与今天高度世俗化社会中礼物交换的社会基础有很大差异。
在现代社会中,礼物交换原则的基础主要是伦理的、等级的社会关系。
不管原始部落与现代社会中礼物馈赠的形态和基础有怎样的差异,在符号权力的视角中,这些礼物关系都被权力或暴力所渗透,从而使礼物在“表面上看去具有自愿性、自由性和无偿性,而事实上并非如此”[1](P3),它本质上是一种符号权力。
在高度世俗化的中国社会中,礼物的符号权力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伦理的控制权力。
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国文化常常被理解为一种伦理本位文化,“中国人却从中国的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P70)。
因而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人们总是试图把非家族的、非亲属的、非伦理的、公共的、团体的、陌生的社会关系转化成家族性的、亲属性的、私人性的、伦理性的、私人性的、个体性的、熟悉的社会关系,其中个体性的、熟悉的社会关系往往也被虚拟为亲缘的、伦理的关系。
所以,由于这种伦理本位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的影响,中国的礼物关系就采取了伦理化的运作形式,礼物在流动过程中不断地运用各种伦理性符号构建其权力控制地位。
为了某些稀缺的、紧俏的、有限的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必需物品、机会、资源等,人们往往以关系为基础、礼物为手段,建立起与官僚阶层的联系,并使官僚运用其权力或影响实现送礼人的愿望。
这就是常说的走后门现象,也许,要把这种情境中的礼物交换与行贿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是困难的,因而有学者把这种在国家再分配体制边缘运作的送礼走后门现象视为宽泛意义上的行贿行为[4](P66)。
在这个过程中礼物所发挥的符号性、权力性作用具有关键性意义。
在送礼者与收礼者陌生的情形中,礼物要想成功送出,需要一个与双方都熟识的中间人,中间人常常扮演转送礼物、礼金的角色。
收礼者如果在没有太大风险而又有可观礼物收益的情况下决定接受礼物,那么他的决定是基于如下因素的考虑:接收礼物是一种人情义务(给中间人面子),同时礼物的诱惑也无法抵挡。
这两个因素缺少任何一个都会导
致礼物交易的失败,因而接受者的行为既顾及人情关系又兼顾自身私利。
在此基础上,收礼者就会着手“回礼”:利用手中的权力改变所掌握资源的常规流向,使其中适当的部分“顺利”进入送礼者的手中。
这样,类似于原始部落礼物交易的完整礼物实践过程得以实现:送礼、收礼和回礼。
在这个过程中,礼物符号的象征意义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礼物通过私人关系网络,把蕴含在礼物符号中的人情、“面子、感激、恩惠或义务等象征资本”[5](P173)调动起来,并通过中间人的作用,
使送礼者与收礼者之间本质上的利益交换关系变成送礼者与中间人、中间人与收礼者之间的人情伦理关系,使送礼者与收礼者之间的陌生关系变成间接的熟人关系,使送礼者与收礼者之间的非信任性、非互惠性关系变成信任性和互惠性关系。
同时,在礼物符号的影响下,送礼者的资源要求从非正当性变成正当性——如果没有礼物,掌权者不会赋予恳求者的要求以合理性,相反如果得到了礼物,掌权者会认为自己对送礼者的回馈仅仅改变了相应资源的拥有者,对于自己来说,资源在任何人的手中都无关紧要,真正重要的是自己从分配资源的权力中获取的利益。
但是,对社会和国家而言,这种改变资源流向的机制是“破坏性”的:礼物通过“义务与债务的联结产生了个体化控制、人口的分布、藩篱以及分隔的空间化权力等纪律化技术的瓦解”[5](P177),这种以人情和私欲超越法律的行为逻辑会造成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礼物借助人情伦理对制度化资源的分配原则和国家权力正常运行机制的破坏无异于一种使礼物符号权力合法化的“社会巫术”:“它既引出统治者的赞同也引出被统治者的赞同”[6](P103)。
在与国家权力相关的礼物实践中,官僚阶层对权
力寻租的控制权无疑使其在与大众的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大众只有承认、臣服、攀附、交换其地位和权力才能获得自己不应得到而又想要得到的公共资源。
正是在这种以礼物为媒介的交易中,礼物符号以其所蕴含的人情伦理的合理性、亲和力、转化力掩盖了其非法性、权力性、暴力性,“符号资本是这样一种权力形式,它不
被看作是权力而是被看作是对承认、依从、忠诚或其他服务的合法要
求”[6](P105)。
在中国顽固存在的权力寻租、钱权交易中,礼物在其中常常扮演
了一个表面上合法的角色。
因此,送礼者送得坦然、放心,并心照不宣地对此地下交易保守秘密、对掌权者保持忠诚,而收礼者也收得放心、开心,并恪守回报、回礼的人情义务。
可见,这种本质上的钱权交易由于披上了以人权伦理为基础的礼物符号外衣而变得温情脉脉、名正言顺,因而无论是送礼者还是收礼者对此行为模式往往不会产生严重的羞愧、自责感,因为人们会这样思考:这是通行的社会潜规则,不遵守者就会出局。
这样,礼物无疑以一种能赋予钱权交易以伦理性、人情性的力量使自己扮演了符号暴力的角色,它甚至把送礼和钱权交易内化为中国人的一种习性,一种关系学、成功学乃至一种生存哲学,使每一个中国人的成长和社会化变成一种认知礼物、赠送礼物、接收礼物和回馈礼物,最终完成对礼物关系和礼物文化的观念化和身体化过程。
因此,在我们身边,我们常常看到、听到父母、兄弟、邻居、朋友、同学、同事为了孩子能进入理想的重点中学或大学;为了找到一个满意的岗位;为了买到紧缺的物品;为了升上更高的职位;等等,他们都谱写了一个个或生动或乏味、或曲折或顺利的礼物馈赠与钱权交易的故事。
人们在这种礼物意识形态的束缚下,往往缺乏对礼物符号权力的足够反思和反抗,人们更多的是对礼物关系的维持和利用,进而自然地完成对官僚阶层的地位和权力的臣服、强化。
因此,关系、人情的符号化运作导致人们对礼物乐此不疲,对法律置若罔闻,对公正肆意践踏,从而使人们在礼物符号化权力的支配下建构了一种人情伦理僭越法律正义的实践感和实践模式,并对我国的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以礼物为核心的符号权力“在制造概念区分的同时,制造社会区分”,“这个符号区分的逻辑从社会上、政治上和文化上发挥着作用,其功能是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的、等级化的安排加以合法化”[6](P100~101)。
送礼者尽管通过私人关系、人情伦理和礼
物交换的操纵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但同时也在作茧自缚:他在无意识中已经把自己
的送礼看成了对掌权者的当然义务,由此强化了掌权者的特权优势和自己的劣势地位,再生产着无权者与有权者之等级性的相互依赖和依附关系,并使权力崇拜的卑微意识和实践历久弥坚。
二、束缚胜于自由
如果说涉及国家权力的礼物实践仅仅反映了我国礼物世界的冰山一角的话,那么在更为广泛的人际关系中存在的另一种礼物关系更能反映我国礼物实践的普遍形貌。
按照有关学者的分类,涉及国家权力的礼物是一种工具性礼物,工具性礼物仅是达到某种功利目的之手段并一般意味着短期的关系,与之相反的是表达性礼物,表达性礼物馈赠以交换本身为目的,并经常反映馈赠者和收礼者之间的长期关系
[4](P24)。
在实践中,没有纯粹的表达性礼物和工具性礼物,表达性与工具性的因素在几乎所有馈赠活动中都存在,只是比率不同而已。
在中国,表达性礼物馈赠普遍存在于各种重要礼仪场合和日常交往活动中。
结婚,小孩出生、满月和满岁,寿辰,丧事,盖房,乔迁新居,拜年,职位升迁,日常互访,探望病人,等等,在这些重要场合和时刻人们都要相互送礼。
我国的表达性礼物馈赠也要遵循给予、接受、回赠三项义务,礼物义务建立在人情伦理的主观动机或原则上。
如果你接受过别人的礼物而不回礼,又对此不做出任何解释,那么,你就会陷入道德的不利境地,吝啬、小气、不懂人情世故等指责就会接踵而至,甚至还会受到鄙视,你的道德、人格、品性会在人们心目中降格,在以后的人际关系还可能遭到有形无形的孤立。
同样,如果你不接受别人的赠礼,你也可能陷入同样的道德困境。
在此,礼物实践中道德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是人们常说的关系、面子、人情。
礼物流动是在私人关系的直接、间接联系中进行,这种私人关系具体表现为亲属关系、邻里关系、老乡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建立在共同血缘、共同地缘、共同经历等因素及其认同的基础上,人们没有这些共同因素以及对其的直接、间接运用就难以结成礼物馈赠关系。
因此,在礼物
交换的实践中,如果某人毫无理由地终止给予、接受、回馈中的任何一项义务,就无异于是对这些私人关系的冒犯或否定,触犯了这些关系也就等于拒绝彼此之间的认同和友善情感,对于这样的行为,人们是难以接受的,因而会采取谴责、孤立等手段进行规训、惩罚。
对礼物实践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制约的第二个伦理因素是“面子”。
面子既可以是“通过个人努力或心机而积累起来的声望”,也可以是“一群人对一个道高望重的人的尊敬”[4](P133)。
在中国的礼物关系中,不履行给予、接受或回馈义务被视为不给对方面子,同时也会使自己丢面子。
而不管是使别人还是使自己丢面子,都是对别人社会地位和声望的冒犯,同时也是对自己社会声誉的自我损毁,因而常常会招致舆论的指责甚至道德性制裁。
此外,“人情”也是制约礼物实践的重要伦理性因素。
“人情”是一个更具包容性的范畴,它可以被看做是涵盖了“关系”、“面子”意义的更广泛的伦理体系。
人情与关系、面子既可以在特定情境下重叠,也可以在其它情形中分离,在后一种情况下,人情可以指示某些社会常识、道德规范与义务。
譬如,如果你在没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参加某个同事的婚礼,你就容易被举办仪式的同事视为不给他面子,不看重同事关系和友谊,也可以被其他同事视为对礼尚往来、与人为善等普遍人际关系准则的违背。
因此,在礼物交换的社会关系中,那些没有遵守礼物流动规则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对正常私人关系的破坏、对别人面子的撕裂或对社会关系准则的触犯,因而会招致道德性责难乃至惩罚。
而这一切引发谴责与规训的“关系”、“面子”等要素是聚合在“礼物”这一总体性象征符号之下的微观性符号系统,微观性符号以其伦理性力量建构起“礼物”象征符号的总体性、“合法性”基础,由此成为阻碍人们终止礼物馈赠、接受与回馈企图的支配性力量。
当然,礼物实践中的三种义务并非仅仅来自人情伦理的约束力量,它们也源自人情伦理的美德因素,正如“表达性礼物”概念所自然显示的,礼物中的三项义务也可以出于相互之间表达尊敬、攀附、亲情、友情、感情、关心、问候、抚慰、庆贺、
哀悼等人情、面子的需要。
这些因素是体现人性之美的可贵情愫,它们给处于各种人生境遇的人们带来兴奋、宁静、欢乐、满足、慰藉和帮助。
但是,在礼物馈赠的经济指标、均衡原则或攀比心理的长期影响下,礼物符号下的人性之美遭受巨大的冲击和消减,礼物经济、礼物负担的消极面相当顽强地显露出来。
此时,礼物所表达的友情、关爱或抚慰等情愫就如昙花一现,留给人们更多的是冰冷的理性和经济的重负。
有关学者的民族志报告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礼物经济的生动图景。
下岬村是黑龙江省一个拥有365户、1564人的村庄(1990年数据)。
在1990年,村民的送礼花费在500元以上的家庭占全村的52%。
当年每户平均年收入约为2500元,这样,全村一半以上家庭的送礼开支占了家庭年纯收入的20%。
村中最大方的村党支部书记一年的送礼总开支达2650元,超过了全村每户的年平均纯收入2500元[4](P73~76)。
由此可见,礼物花费对全村每户家庭都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
这种经济负担因每户家庭的收益差异而对各个家庭造成不同的影响,对于那些贫困家庭来说,送礼的负担更为巨大,他们的礼物开支占收入的比例往往要高于富裕家庭的礼物花费比率。
在1991年,一个姓黄的贫困村民的生活因送礼而变得更加困窘不堪,这一年他花费的礼金在400~500元之间,在最困难的时候他甚至借钱送礼。
随着时代、收入等多种因素的变化,礼金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
一位颇有计划的王姓村民详细地记录了他家从1984年到1990年间每年包括礼金支出在内的主要收支情况,其记录显示,他家送人的礼金从1984年的48元、1985年的69元,一直增加到1990年的344元。
礼金占全年纯收入的比例从1984年的6.8%增加到1990年21%,所占比例最高时达到29.5%(1986年)。
可以肯定,如此大的礼物开支必然对生活质量和送礼热情产生较大影响。
对此,中国大多数成家立业者应该会产生共鸣,人们常常既感叹送礼带来的经济重负,又抒发因难以撕裂人情、面子而产生的压抑感与无奈感。
因此,礼物符号制造的人情礼仪和经济重负使人们陷入伦理和经济的双重束缚之中,欲罢不能。
因此,礼物交换给人们
带来的仅仅是一个短暂的、表面自由的关系化、伦理化满足与平衡,此后,人们长期受缚于既看不见、摸不着又无从反抗的符号性权力。
作为自己编织的符号之网、意义之网,礼物使人们作茧自缚,人自己导致了自身的异化。
综上所述,在现代中国,礼物通过与私人网络、人情伦理的结盟既创造了颠覆国家权力[5](P295)、使人情僭越法律之上的传奇,又编制了使人们深陷伦理束缚和经济重负的双重网罗,使回礼的束缚远胜于馈赠的自由。
20世纪50年代,政治革命带来的礼物权力的消解给人们带来了短暂的自由和解脱,但却以另一种自由的丧失为代价(集体化制度中“同志关系”对“个体关系”的粗暴代替),因而这样的解脱之道并不可取。
我国现有经济基础的变动,个体职业化、团体化的身份转变并没有改变礼物关系的生命力和性质,人们仍然笼罩在礼物文化的符号权力之下。
其他真正可行的道路在哪里?对此,也许只有让历史、实践及其变化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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