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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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0
•【字号】厦府办[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保工作原则
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公平、公正、公开。
二、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低保工作。
(一)市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市低保标准;
3、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4、指导、监督、检查低保工作,受理低保政策咨询和投诉;
5、负责本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及其他与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区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本行政区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
3、负责低保对象的抽查、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4、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落实低保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6、组织街道(镇)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低保信息系统,做好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8、做好低保信访工作,受理本地区低保政策咨询,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复核和上报工作;
2、负责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3、定期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4、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推荐就业或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5、指导居(村)委会开展低保工作;
6、负责低保报表统计及档案管理,管好用好低保信息系统;
7、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四)社区居(村)委会职责
1、受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村)居民的低保申请,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及时张榜公布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以及低保政策、保障标准等情况;
4、跟踪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5、组织辖区法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
劳动,做好管理和登记工作;
6、做好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
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1、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2、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对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和收入计算方法的工资和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年满25周岁后单身,其父
母无工作或依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的,病残人员本人可以单人户申请低保,按所在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
(四)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五)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或有高于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或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拥有机动车辆(不含3000元以下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3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或近五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或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且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或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而未出租的闲置住房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9、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申请人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10、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半年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1、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不含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12、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13、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水费、电费、煤(燃)气费、电话费等四项费用每人每月消费之和超过所在地该家庭适用的低保标准的25%的;
14、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5、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确定。
其中单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5%至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3%至38%之间;农村低保标准一般在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0%至30%
之间。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听取相关部门和城乡居民的意见。
五、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薪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兼职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即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艺、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及其他投资、财产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特许权使用、知识产权、财产转让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辞退金、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军人转业费或复员费、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部分、保险赔偿金、归侨生活补助费、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赡养费或抚(扶)养费、救济金、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偶然所得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按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物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城市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
收入确定。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等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的津贴;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
3、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从事有害身心健康工作的特殊岗位补贴。
4、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
5、职工一次性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6、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金。
7、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组织或政府给予的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助或慰问款物。
8、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或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或因就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费支出部分。
9、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10、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11、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12、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13、老年人按政策规定所享受的高龄补贴。
14、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
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
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
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
由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
民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
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在职职工、下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其收入。
(五)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且原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从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
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
1、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本人领取经济补偿金前月工资额×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12。
2、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金额,应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为依据。
(六)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或自建房屋后有结余的,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低保待遇。
(七)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折算成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八)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
将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待遇。
(九)计算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时,有赡养、抚(扶)养费支出的,应从其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赡养、抚(扶)养费收入的,应计入其家庭收入。
赡养、抚(扶)养费支出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如果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付赡养、抚(扶)养费。
计算公式:赡养、抚(扶)养费=[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00%×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被赡养、抚(扶)养人数]
3、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低保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十)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收入测算标准进行认定;收入难以认定的,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十一)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由
区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第三产业非正规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5、从事建筑业、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6、农村务农收入由所在地村委会确认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才有效。
六、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管理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低保申请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就业状况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
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
5、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家庭成员户籍都在农村且不在一起、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应由户主方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户籍地村委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城市,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样,但共同居住在其中一个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
未设立社区居(村)委会的地方,居民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申请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
(四)社区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
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低保申请家庭调查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社区居(村)委会应组成低保评议小组(一般5至7人组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小组由社区(村)居民代表、社区居(村)委会成员、驻社区(村)街道(镇)干部、段警等组成。
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评议小组会议。
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表决。
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出席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评议小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低保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
对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
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并由社区居(村)委会代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村)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