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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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农村集体土地上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
工程的阶段性成果,扎实推进黔西北民居建设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加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赫章县委办公室、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2011年度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实施方案》(赫县党办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工作向纵深发展。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
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
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创新局面,迈向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申请。
由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自愿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房屋登记。
(三)二级审查。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复核后报县房管部门核准并登记发证。
(四)一户一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房产,其房产建设面积不得超过中央、省、地、县的相关规定标准。
有多处房屋的,申请人只能登记一处房屋,申请第二宗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五)优质服务。
通过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使广大农民私有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受到法律保护,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做到简化房屋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
减轻农民负担,使大多数农民满意。
(六)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涉及农房登记的房管、国土、住建、规划、财政、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农房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底前):建立、调整和充实赫章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确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摸底调查和宣传发动等,全面完成农房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选择白果、妈姑、野马川、平山、财神、六曲河、珠市等较进的乡镇及326国道、212省道等沿线的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所有手续齐全、自愿申请房屋登记的均按规定办理完毕,并做好卷宗归档。
四、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和申请要件
(一)登记范围
1、凡本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黔西北民居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对象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住房,应当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2、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登记。
3、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登记。
(二)登记申请人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三)登记程序
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归档的程序进行。
1、申请。
由权利人(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向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2、受理。
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
(1)初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房屋登记工作小组,按照要求逐户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
四
邻、村小组配合进行社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同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
(2)复审
由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再次对上报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当地人民政府公章报县房管部门登记发证。
4、发证归档。
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再次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同时县房管部门要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妥善管理。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表)。
由房屋权利人(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还应提供夫妻婚姻证明。
3、提交县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经县国土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由申请人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规划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5、房屋质量证明。
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房管部门对简易和危旧房暂不予登记。
6、房屋测绘报告。
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测绘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
7、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五、完成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登记发证工作;
(二)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为:工本费每户10元,不再加收其他行政收费。
(三)房屋面积测量费标准为住宅1.36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六、工作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一)县房产局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政策、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统一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人员配合县房产局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并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同时承担与村委会及农民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县国土局负责村镇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县住建局负责协调规划局及各村镇建设管理所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如其他原因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各乡镇建设管理所出俱乡村规划证明。
(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登记工作经费;
(六)县监察局负责检查房产证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或失职渎职的行为,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给予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名称、门牌编号及申请人户籍证明,同时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重要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领导,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要把其作为近期工作目标,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全面部署并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登记发证技术操作规定,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
县房产局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合法性。
(三)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
县房产局要按季以乡(镇)为单位,将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应发证面积、己发证面积、发证数量等)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
附件:
赫章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潘智(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徐聪(县政府办纪检组长)
谢宗书(县房产事业局局长)
成员:刘晓龙(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安玲(县监察局长)
蒋新民(县住建局长)
周礼伦(县规划局长)
晏学义(县财政局长)
赵朝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劲(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产事业局,谢宗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