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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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食品安全,维护信教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清真寺内部食堂、餐厅、茶楼等食品经营场所。
第三条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为清真寺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清真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二)具备一定的食品经营经验;
(三)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
(三)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
(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第八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对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一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救援等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清真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蔓延、救治患者、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措施。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
第十七条清真寺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清真寺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信教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监督
第十九条清真寺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