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概念1.1 医疗损害责任的含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他们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准则,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2.1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来确定,包括医疗错误、疏忽大意、违法行为等。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需要进行充分的事实查明和证据支持。
2.3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要由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承担,他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患者受到的损害。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旨在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重建生活。
3.2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程度来确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3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定期赔偿或其他形式,以满足患者的实际需求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保护4.1 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途径包括协商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添加标题
违反法定的诊疗义务(勤勉、高度注意、忠实等)
02
添加标题
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
03
添加标题
违反保密义务
04
添加标题
因实施过渡医疗
05
《广东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 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
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I、医疗损害责任要点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54条)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55条) 患者同意权的限制:患者生命垂危时经过院方审批程序即可抢救 (56条) 医院未尽到当时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有损害则应担责。 (57条)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否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58条) 6“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59条)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1.1 医疗伤害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应当是在医疗活动中患者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了伤害。
1.3 医疗伤害的因果关系:医疗伤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谨慎和审慎的义务,对于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 医疗伤害责任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同一医疗伤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伤害赔偿的范围3.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伤害所需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2 财产损失: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收入减少、财产损失等。
3.3 精神伤害: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医疗伤害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4.2 患者过错: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按照医嘱执行或者隐瞒病史等导致医疗伤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减轻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5.1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尽到了谨慎和审慎的义务。
5.2 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伤害,并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的责任。
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患者的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当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如果患者对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充分了解或者未能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过错责任形式存在。
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严格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以严格责任形式存在。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标准的设备或药品,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行为。
2.3 合同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以合同责任的形式存在。
当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了医疗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赔偿当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进行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各类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医疗领域中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解读。
一、医生的义务1.1 诊疗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知识和技术规范,确保准确诊断和科学治疗。
医生应当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1.2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保密。
医生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除非患者本人或法律另有规定。
医生还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和医疗记录,避免遗失或篡改。
1.3 技术水平义务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不得擅自从事自己不具备资质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损害的认定2.1 医疗损害的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诊疗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命危险或者其他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手术失误导致的伤害或者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的恶化。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医生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病理报告、专家鉴定等。
2.3 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职业处罚。
三、医疗损害赔偿3.1 赔偿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医生是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或者执业单位,在医生违反诊疗义务导致医疗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赔偿责任的范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法律领域的核心内容。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损害事实的确定:医疗行为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包括生理、心理及财产损害,均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
因果关系的分析: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
需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同样损害的原因。
医疗过失的判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判断医疗过失的核心标准。
主观恶意的认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或医生的主观恶意,如欺诈、故意伤害等,也是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医学常规和法律规定,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生有过错,是追究其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患者无法证明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过错,可以通过法律推定其过错存在。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如医疗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即使医疗机构及医生无过错,仍需承担一定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当医疗机构及医生与患者均无过错,但患者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医疗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免责事由:医疗机构及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责,如患者的故意行为、不可抗力等。
四、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医疗机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作为赔偿责任主体,需对其内部的医疗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个人赔偿责任:医生个人因个人行为导致的医疗损害,需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连带与补充: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医生、医疗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可能需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是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医疗损害责任是基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医疗损害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定损害,无需证明医生的过错,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损害的界定2.1 医疗损害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医疗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害三个方面。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损害的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2.3 医疗损害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和医生共同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3.1 医生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医疗机构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其管理、组织等方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3.3 医疗保险机构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疗损害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义务方面。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4.1 患者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
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至打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并对其相关条款进行解析。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
损害结果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到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对患者损害的原因进行举证。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将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即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患者身体伤害、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等一切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救治措施,避免了更大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此外,如果医疗损害是由于患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
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追诉时效的,将无法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标题: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份,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医生和医疗机构1.2 医疗伤害责任的客体:患者和其他受害人1.3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要内容: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二、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过失和违法行为的要求2.2 患者的伤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2.3 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三、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的赔偿3.2 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3.3 精神伤害安抚金的赔偿四、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4.1 患者的举证责任4.2 医生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3 证据的保全和认定五、医疗伤害责任的追溯期限5.1 医疗伤害责任的追溯起点5.2 医疗伤害责任的追溯期限5.3 特殊情形下的追溯期限延长正文内容:一、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医生和医疗机构医生和医疗机构是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医生个人应对其医疗行为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法人实体也应对其所属医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 医疗伤害责任的客体:患者和其他受害人患者是医疗伤害责任的直接受害人,其他受害人可能是患者的家属或者其他与患者有直接关系的人。
医疗伤害责任法对患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都予以重视。
1.3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要内容: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是指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向患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改正错误等。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过失和违法行为的要求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过失是指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法行为是指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份,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包括医疗侵权行为的界定、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医疗伤害赔偿的限制。
一、医疗侵权行为的界定:1.1 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行为规范,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
1.2 医疗侵权行为的要件:医疗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伤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3 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需要提供医疗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专家鉴定等,以证明医务人员的过错和患者的伤害。
二、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伤害的范围:医疗伤害包括身体伤害、精神伤害和财产伤害三个方面,其中身体伤害是最主要的认定对象。
2.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的认定需要根据医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伤害。
2.3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提供与医疗伤害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专家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伤害。
三、医疗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3.1 医疗伤害赔偿的方式:医疗伤害赔偿可以采取经济赔偿、道歉赔偿、医疗服务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
3.2 医疗伤害赔偿的主体:医疗伤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承担,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3 医疗伤害赔偿的限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伤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患者的伤害情况、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四、医疗伤害赔偿的限制:4.1 医疗伤害赔偿的时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需要在医疗伤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时效期限将无法获得赔偿。
4.2 医疗伤害赔偿的减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尽到告知义务、患者明知风险却仍然选择接受治疗等,医疗伤害赔偿可能会被减免。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标题: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中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举证责任和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法律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1.3 法律规定的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故意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主体2.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有重要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2.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过程中直接承担医疗责任的人员,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3 患者:患者是医疗过程中的受益者,患者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准确的病史和症状,以便医疗人员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三、责任形式3.1 过失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赔偿患者相应的损失。
3.2 故意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故意责任,赔偿患者相应的损失,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3 免责情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四、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否则难以主张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部分,规定了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医疗过程中医生或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任。
以下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内容的解读。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或医疗机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规定,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主体包括医生个人和医疗机构。
医生个人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失误、疏忽等导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进行管理,未尽到合理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致使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要件是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要件是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应遵循医疗常规、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原则,根据病情合理选择治疗方案,并在治疗过程中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医疗常规或专业知识不当等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身体健康的实际损害,就构成了医疗损害行为。
再次,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赔偿和其他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需要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可以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直接损失的赔偿;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患者因医疗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生活乏缺、精神痛苦、伤残、死亡等间接损失。
此外,医生或医疗机构还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如劳动纠纷、执业资格的限制等。
最后,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性。
患者主张自己受到医疗损害时,需要举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需要证明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医疗常规或专业知识不当等过错行为。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
只有在医疗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
1.2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另一个要件是损害结果的存在,即患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
这种损害结果可以是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损失。
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2.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2 无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但仍然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无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合理的医疗方法。
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2 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需要举证证明他们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符合专业标准,并采取了合理的医疗方法。
4.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4.1 医疗费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患者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4.2 误工费用:如果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工作能力受到影响,需要休息或减少工作时间,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对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患者身体或者财产受到伤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范围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是指承担医疗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1.3 患者的权益:患者是医疗服务的接受者,享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等。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2 伤害结果:患者身体或者财产受到了实际的伤害。
2.3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失行为是导致伤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三、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3.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可以免除责任。
3.2 患者自身过错: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3.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免责情形,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合。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方式4.1 经济赔偿: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对患者身体或者财产造成的实际伤害进行经济赔偿。
4.2 道歉赔偿: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进行道歉赔偿,以表达歉意和诚意。
4.3 其他赔偿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还可以采取其他赔偿方式,如提供免费治疗等。
五、医疗伤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5.1 诉讼途径:患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伤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是存在医疗行为,即医生对患者进行的治疗、诊断等医疗活动。
1.2 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是存在损害结果,即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到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
1.3 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最后一个要件是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等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2 异常风险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是异常风险责任,即医生在正常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特殊情况导致损害的发生。
2.3 严格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可以是严格责任,即无论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医生就应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3.1 合法行为: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患者因此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医生可以主张合法行为免责。
3.2 患者责任: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如不按医嘱使用药物等,导致损害的发生,医生可以主张患者责任免责。
3.3 不可抗力:在某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地震、战争等,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医生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4.1 经济损失赔偿:医生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4.2 精神损害赔偿: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3 适当赔礼道歉:医生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除了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责任,还应当向患者赔礼道歉,以缓解患者的伤痛。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实践5.1 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存在过错或异常风险等,而医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合法行为或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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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
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过错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强调的是诊疗行为在当时条件下的应有水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客观化。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而且有利于过错责任的独立判断,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进而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能力及医学科学的发展。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非仅指某个医务人员个人的医疗水平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而是全社会的医疗水平状况。
因此,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不能及时作出诊疗决断时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否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提供
在以往的诉讼中,医方经常主张病历需由懂医的人员鉴定,鉴定之后,病历就不具有单独的证据价值,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对病历规定的缺位,导致一些医疗机构借自身掌控病历资料的优势,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来影响法院的判决。
这种做法不仅加剧了医患对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医疗机构只要有诊疗行为就必须有病历,且病历要按照规定填写;不仅要妥善保管,更不能隐匿;在患者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特别是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人民法院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关于紧急情况下的医方紧急救治权
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由于未明确规定对抢救生命垂危患者勿须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施救,为此曾引起社会的热议。
患者生命垂危是否须经其亲属签字同意医院才能施救,这不仅关涉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且更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
为实行人道主义和对生命健康权的关爱和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履行必要程序后的特殊行医权,划定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抢救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
六、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
以往,一些医疗机构或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或为有意规避医疗损害责任,往往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小病大治,对患者实施过度的检查,开具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而法律又没有明确界定其属于违法行为,不仅给患者带来相当大的心理负担,而且造成不必要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遭到社会普遍诟病,甚至被戏称为“被消费”,为此《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
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要求提升为法律层面上的约束,不仅扩大了对患者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且对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过高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必要”与“不必要”是相对的,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一名医务人员给患者看病,应做多少检查才算是不漏诊?如何界定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在诊疗常规内实施的治疗一般情况下都是必要的,或者当时认为应该,但过后可能就是不必要的,这很难界定。
一般认为,“不必要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
因此,笔者认为,“不必要检查”应以“不违反诊疗规范”为前提,而诊疗规范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这就涉及到了举证责任以及有关医疗部门的鉴定以及相应的配套细则和部门规章的细化问题,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应的配套细则,将何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限定,并规定应由医院来举证证明其检查符合诊疗规范。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