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单位的多地点和跨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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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的多地点和跨证件管理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CCAR-145部)及民航总局《民航总局与地区管理局及其安监办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表》制定,目的是为适应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多地点和跨证件管理发展的需要,落实维修许可审定和监察职责,确保依法实施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保证飞行安全。

2.维修单位的多地点管理
2.1 多地点维修单位的定义
多地点维修单位是指在同一维修许可证下包括多个维修地点,并且每个维修地点具有各自独立的许可维修项目(可以重复)的情况。

在某一地点的维修仅作为另一维修地点的某一或某些维修项目工序的一部分时,不单独作为维修许可证上的地点。

2.2 多地点设臵的限制和条件
2.2.1维修单位的多地点设臵一般限于地理位臵在同一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管辖的区域内,并且满足如下条件:
(1)维修单位在各地点的维修统一由一个责任经理负责;
(2)各地点在管理机构设臵和管理模式上一至,并且具有统一
的质量管理系统;
(3)使用统一的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
(4)各地点固定具有所申请维修项目必需的、不便于移动的设施设备和常用的工具、器材;
(5)各地点具有统一的工作平台和方便、快捷的信息传递手段。

注:当维修单位的不同维修车间地理位置在同一地点或邻近地点,但超出某一安监办的管辖区域时,不属于上述多地点设置的情况,而是应当根据其主要设施所在地理位置由一个安监办统一管辖。

2.2.2 对于机体航线维修和A检项目的多地点设臵,除应当符合本文件第2.2.1段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各地点航线维修部门在行政上统一集中管理,并且在维修人员和其它维修资源调配上统一指令。

(2)如有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维修,其实施部门也应当包括在航线维修部门或建立类似管理。

(3)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对外的航线维修和A检,除非另设部门并包括在另外的维修许可证中,也必须纳入统一集中管理。

(4)如不是独立的航线维修单位,还应当在维修管理手册之外编制单独的航线维修管理手册。

注:机体航线维修和A检的多地点不包括航线维修的延伸地点,并且不得采取外委的方式获得多地点批准。

2.3维修单位多地点机体航线维修和A检的审定和监查
2.3.1 多地点航线维修和A检的审定
(1)航线维修管理手册的审批由维修单位主办公地点所在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合格证管理局)组织各维修地点所在地安监办(以下简称属地安监办)共同审核,并由合格证管理局签批。

(2)各地点对航线维修管理手册的符合性,由属地安监办进行评估,并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

(3)多地点航线维修和A检的维修许可证由合格证管理局签发。

合格证管理局签发后应当向属地安监办提供证件和手册批准页复印件。

(4)多地点维修单位的航线维修延伸的批准由合格证管理局统一进行,并通报延伸地点所在地安监办。

当批准前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时,合格证管理局可以采取委托所在地安监办审查的方式进行。

注:对于管理规范性和可信度较好的维修单位,航线维修延伸的批准可以在基地审查和资料审核满意的前提下,在批准前不进行现场审查,但应当由合格证管理局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定。

2.3.2 多地点航线维修和A检的监察
(1)多地点航线维修和A检维修单位的年检由合格证管理局统一组织,并按照第2.3.1段的原则进行。

(2)属地安监办对各地点的日常监察负责,包括对发现问题改正措施的现场复核、维修差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现场调查,每次日常监察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3)当日常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到需要修改航线维修管理手册或者维修许可证时,由合格证管理局根据属地安监办的建议向维修单位提出或实施,并向相应的属地管理局通报信息;当按规定需要对维修单位执行警告或者罚款处罚时,由属地安监办实施,并向合格证管理局通报信息。

2.3.3 当属地安监办不隶属于合格证管理局时,属地安监办与合格证管理局之间提供的信息应当抄报属地安监办所在地管理局。

2.3.4 第2.3.1(4)段所述的委托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包括提出委托和接受委托),并且应当符合下述基本原则:
(1)提高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
(2)合理使用人力资源;
(3)减少管理成本;
(4)改善对维修单位的服务。

委托后应当具体告知被审查维修单位。

委托的工作完成后,被委托方应当及时将审查报告和有关的补充资料转交委托方。

被委托方一旦接受了委托的工作,则应当对其执行工作的标准和真实性负责;委托方对被委托方报告的规范性负责,并且对根据报告行使审批职能负责。

3.维修单位的跨证件管理
3.1 跨证件管理的含义
当不同维修单位共用某些维修许可涉及的资源时,即涉及到了维修单位的跨证件管理问题。

跨证件管理维修单位不同于多地点维修单位,虽然共用某些资源,但分别持有维修许可证,按照各自维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实施维修并对其自身的维修负责。

3.2 跨证件管理的限制和条件
3.2.1 跨证件维修单位可共用的资源包括以下方面:
(1)维修单位手册,包括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
(2)人员培训;
(3)质量管理和自我质量审核系统;
(4)维修过程中的某些特殊工序;
(5)维修人员(放行人员除外)、工具设备、器材等维修资源;
(6)各类辅助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2.2 跨证件管理的维修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各维修单位应当同属于某一法人企业或者集团下属的机构(对于股份制单位,法人企业或者集团应当为控股方),在管理机构设臵和管理模式上基本一致,并且指定一个主控维修单位。

(2)共用资源应当基于有利于维修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维修质量的目的,并且符合CCAR-145部的相关要求。

(3)共用维修单位手册是其他资源共用的先决条件,主控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单位手册和其他共用的资源实施统一控制,具备相
应的条件并且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

(4)在维修管理手册中应当包含一份由各维修单位责任经理签署的一份声明,说明具体共用的资源、遵守的规则和各自的责任。

(5)共用维修人员应当建立在统一的人员培训标准的基础上,并且任何维修单位不能利用其他单位的共用人员作为申请维修项目的目的。

(6)共用资源的管理应当在各维修单位可获得的相应的信息,以确认符合CCAR-145部的相关要求,并且充分考虑每一维修单位的特殊情况。

注:主控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及对共用资源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其他参与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主控维修单位之外任一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不影响其它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3.3 跨证件管理的审定和监察
3.3.1 对主控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察
(1)对于维修单位手册、共用资源涉及事项的审查,由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管理局组织各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共同审查,其他审查由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负责并签批维修单位手册。

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管理局签发维修许可证后,应当向其它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提供证件和手册批准页复印件。

(2)年检和日常监察由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负责,并将涉及共用资源的发现问题及改正情况及时通报其它维修单位所在地
安监办。

(3)对于主控维修单位的手册变更批准和维修许可证有效性的变更,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应当及时通知其它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

3.3.2 对非主控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察
(1)除维修单位手册按照第3.3.1(1)段执行外,其他审查由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负责。

(2)年检和日常监察由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负责。

当发现问题涉及主控维修单位对共用资源的管理问题时,在通知维修单位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

(3)当因主控维修单位对共用资源的管理问题,造成非主控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性变化时,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应当将相关的信息提供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

3.3.3 当跨证件管理维修单位所在地安监办隶属于不同的管理局时,与主控维修单位所在地管理局或安监办之间提供的信息应当抄报安监办所在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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