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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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确保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
称“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
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回避。
二、责任追究内容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二)对部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三)对部属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四)对部属单位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对部属单位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二)对所属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三)对所属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四)对所属单位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对所属单位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如下:
(一)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由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二)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处理决定。
对责任追究对象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其本人。
(五)处理执行。
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参照第十条执行。
四、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分;
(五)经济处罚;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方式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五、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事故,不再适用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修改,由交通运输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部属单位和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办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