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强奸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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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强奸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 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标志着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别持有者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

一个嫖宿幼女罪在网上抄的沸沸扬扬,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同时,性侵未成年人,相比普通强奸更令人痛恨。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强奸的修改,主要是删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
法修正案(九)。

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当时增加该罪名的背景是,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

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强奸罪的量刑在3-10年,而嫖宿幼女罪以5年起跳,
最高可判15年。

既然如此,怎么体现出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
实际上,强奸罪的罚则区分基本刑和加重刑,基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应处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法又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综合看,奸淫幼女的刑罚较之嫖宿幼女,要重得多。

2003年,最高法曾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是否“明知”成为划定“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即如明知不满14岁,则无论女孩自愿或不自愿均按强奸罪论处。

如不明之未满14岁,且女方自愿,则不是犯罪。

2013年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有意冻结嫖宿幼女罪。

与不满12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为“明知”。

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从四点特征判定可能是幼女的额,一律视为明知。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
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关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强奸的相关修改,主要是删减了嫖宿幼女罪,并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通过此次关于强奸的修改,加大了对嫖宿幼女的处罚力度,对有次不良嗜好、道德底线严重沦丧的人是一种强烈的威慑,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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