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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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环境的保护,促进矿区绿化工作的开展,提高煤矿周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矿的环境绿化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对煤矿绿化环境的监管,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煤矿周围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三条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绿色发展的原则,倡导循环经济,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加强绿化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环境绿化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环境绿化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开展绿化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工作,监督和支持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共同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章绿化规划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绿化规划,明确绿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合理确定绿化区域、种类、密度和结构,科学制定绿化施工方案。
第八条绿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煤矿地质地貌特征、气候条件、水土环境和矿山资源,合理配置绿化资源,促进生态系统恢复和演替。
第九条绿化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遵循生态优先、经济合理、社会可持续的原则,确保绿化工程稳定、持续、有效。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绿化实施计划,明确施工进度、目标达成情况、效果评估、投资预算等,建立绿化管理档案,做好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进行绿化建设,选用符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资源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布局、适当密度、结构多样。
第十二条环境绿化施工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工程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确保绿化工程的长效运行和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绿化建设过程中,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绿化工程依法合规、经济合理、质量可靠,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绿化施工现场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绿化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工程质量把关,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绿化养护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绿化养护制度,明确养护责任、工作程序、人员配备、资金来源和绩效考核等,确保绿化工程的有效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绿化养护应当坚持科学施肥、浇水、修剪管理,及时清除有害植被、病虫害,确保植物生长良好,绿化效果显著。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绿化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养护工作有序进行、效果明显。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绿化养护档案和监测评估体系,定期组织绿化现场检查和效果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绿化工程的成功运行。
第五章绿色监管
第十九条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保问题,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开展环保自查,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绿化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工作,加强舆论监督,揭露煤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推动绿化环境的改善和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制度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后果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承担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可以视情续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行业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调整,应当听取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尊重专业意见,确保科学合理。
以上就是煤矿环境绿化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相关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在环境绿化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