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必须发言”有矫枉过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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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必须发言”有矫枉过正之嫌
武春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4(000)019
【总页数】1页(P55)
【作者】武春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近日,山东省莱西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在召开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每位组成人员都要发表自己的看法,对相应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要求“审议必须发言”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利于促进组成人员的依法履职,但有矫枉过正之嫌,副作用也是明显的。
一是每位组成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的专项工作都了解相关情况。
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的所有专项工作报告,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现实工作中,每位组成人员(特别是一些非专职的组成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的专项工作都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二是要求不了解相关情况的组成人员“审议必须发言”难以保证审议质量。
要求所有的组成人员都进行审议发言,会促使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但也会使有些对专项工作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多的组成人员,为了完成“审议必须发言”的任务,信口开河,离题跑题,空话套话一大堆。
类似这样的审议意见当然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如果不进行调查研究,不掌握相关情况,仅根
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就进行审议发言,显然难以保证审议质量。
三是法律没有规定“审议必须发言”。
法律没有规定所有组成人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都要发表审议意见。
笔者认为,“审议必须发言”有矫枉过正之嫌,但当“哑巴”更是不可取的。
为此,组成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专项工作报告,要尽可能抽出时间,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表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了解某专项工作,可以不发表审议意见。
但不能对所有的专项工作都不了解情况,都不发表审议意见。
要建立并完善对组成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有目的地组织人大代表对组成人员进行工作述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对履职不力的可以罢免其组成人员的职务,也可以劝其辞职。
要拓宽组成人员的知政渠道,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情通报等制度,定期向组成人员介绍或通报有关工作,重大情况要及时通报,为组成人员履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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