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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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近日,浙江省市两级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向苍南县钱库镇陈某某送达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向申诉人及其亲属发放了5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自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以来,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发出的首笔司法救助金。
今后不仅要开展司法经济救助,还要进行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救助等。
据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何必哲介绍,2003年4月,苍南县钱库镇陈荣某及其子陈某林、孙女陈雨某在家吃完饭后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毒鼠强”中毒,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嫌疑,但该案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陈的儿子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燕要求复查,在市检察院维持苍南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其子再次向省检察院申诉,省院复查后认为,陈的女婿黄某票有作案动机和时间,也曾作过有罪供述,但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有瘕疵,又缺少其他证据与黄的有罪供述相印证,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不足,决定维持苍南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温州市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书。
但检察机关考虑到陈荣某家人多人中毒受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医疗费用,又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经济赔偿,省检察院遂向省委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万元,以帮助解决陈荣某家人的生活困难。
温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负责人介绍,在浙江省去年出台有关司法救助措施外,在今年2月,温州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由政法委审核管理、财政部门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目前市级司法救助基金达150万元。
司法救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司法救助金限于2万元以内。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且本人无力支付、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巨大经济损失,且生活特别困难等受害人可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援助。
此外,还将探索建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的打击报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