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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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柜面办理账户预留印鉴业务操作流程,保障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市联社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及同业存放款帐户。
第三条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应集中于总社网点受理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的电子印模建模、签章更换补留、销户撤销业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预留印鉴中不得盖有原子印章,不得盖有篆体字的印章。
第二章印鉴开户预留
第四条单位开立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自收到人民银行准予其开立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之日起,通知并要求开户单位预留账户印鉴;单位开立非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要求该单位账户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前预留账户印鉴。
第五条开户单位应在印鉴卡正背面完整填写规定内容并签章(其中卡编号和账号由信用社填写),送存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数量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开户机构经办柜员收到开户单位送达的内容填写完整、已加盖预留印鉴印模并签章(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的三份印鉴卡,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完整情况下在印鉴卡上签章,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并签章后,提交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在预留印鉴当日进行建立印模操作,预留印鉴启用日为建模日。
第七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建模成功后,三份印鉴卡一份交会计主管入“一户一档”保存,一份入专人保管的印鉴册保管使用,一份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公章后,交开户单位自行保管。
第三章预留印鉴更换
第八条开户单位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更换业务时,必须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二联,在申请书相应栏位加盖新、旧印鉴,填明更换原因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开户机构受理单位印鉴更换业务时,应根据单位申请更换账户印鉴的原因,要求其交回原印鉴卡(客户无法交回原印鉴卡的应出具书面证明,下同)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开户单位因印章破损、字迹不清或边框磨损等原因申请更换印鉴,但预留签章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出具法定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经办的还须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二)开户单位因账户名称、法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等预留签章内容发生变更申请更换印鉴的,出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同时出
具法定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经办的还须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开户机构经办柜员收到单位“印鉴更换申请书”、原印鉴卡和相关证明文件后,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并与“一户一档”和印鉴册中的旧印鉴卡核对无误后,经办柜员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办理印鉴更换手续,其中:
(一)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原留印鉴,不加盖单位公章;
(二)全部旧印鉴卡加盖“已更换”章;
(三)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在印鉴更换当日进行更换印模操作,旧印鉴停用日期、新印鉴启用日期均录入为印鉴更换日次日。
(四)单位在新印鉴启用日前签发的票据,仍按旧印鉴进行验印。
第十一条开户机构办理单位账户预留印鉴更换业务时,必须通过公共收费交易向申请单位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费”,经办柜员收费并打印流水凭证后,一联“更换印鉴申请书”、全部旧印鉴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作收费凭证附件留存。
第四章预留印鉴挂失补留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申请办理账户预留印鉴挂失业务,信用社(包括分社网点)经办柜员参照存款支取方式书面挂失业务处理流程办理,账户预留印鉴挂失后,开户单位应办理补留新印鉴手续。
(一)开户单位申请挂失时,须出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相关账户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同时出具法定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经办的还须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信用社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二)单位经办人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客户填写栏内容须填写完整,约定补留新印鉴时间,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三)信用社经办柜员审查客户填写的“挂失申请书”完整无误后,作核心业务系统“[1431]挂失、解挂”交易(该交易暂不收费),打印三联挂失申请书交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入手工挂失登记簿留存保管,第二联交客户凭以办理新印鉴补留手续,第三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前述留存的挂失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传票附件保存。
(四)分社网点受理单位账户印鉴挂失业务的,经办柜员业务处理完成后,应告知客户及时前往总社办理新印鉴补留手续,并以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信用社验印系统管理员。
第十三条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印鉴挂失完成当日,验印系统管理员必须进行电子印模挂失操作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临柜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手续首先办理账户止付,再由验印系统管理员作验印系统挂失处理,防止由于通兑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四条挂失前已签发的支票在有效期内仍按原印鉴卡进行验印。
柜面受理时验印系统提示为已挂失印模,经办柜员必须查询核实该账户印鉴挂失记录,并注意审核出票日期是否为有效期内签发,正确选择是否验印通过。
第十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挂失后,应凭“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联)办理新印鉴补留手续,交回原印鉴卡,填写三联式“印鉴挂失申请书”,加盖补留的新印鉴印模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
同时出具法定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经办的还须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开户机构经办柜员收到单位已填写的“印鉴挂失申请书”、原“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原印鉴卡和相关证明文件后,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办理印鉴补留更换手续,其中:
(一)补留新印鉴卡背面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印鉴挂失补留”字样;
(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在印鉴补留当日进行更换印模操作,旧印鉴停用日期录入为挂失日、新印鉴启用日期录入为印鉴补留日次日;
(三)印鉴补留更换时,经办柜员通过公共收费交易向单位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为“印鉴挂失手续费”。
(四)全部旧印鉴卡、“印鉴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原“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作收费流水凭证传票附件保存;“印鉴挂失申请书”第三联入手工挂失登记簿,与原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配对留存保管。
第五章预留印鉴销户
第十七条开户机构办理单位账户销户时,必须收回客户预留印鉴卡,抽出“一户一档”、印鉴册中全部预留印鉴卡,全部印鉴卡加盖“已销户”章,作账户销户凭证传票附件留存。
第十八条单位账户销户后,验印系统管理员凭已批准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办理电子印模销户。
第六章纸质预留印鉴卡管理
第十九条印鉴卡正、背面内容必须填写正确、完整。
印鉴卡启用日期必须与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启用日期相符,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签章齐全。
第二十条印鉴卡编号应按照综合业务系统开立的单位账户编制,编号第一段为卡统编号、第二段为印鉴卡总份数(规定为三份)、第三段为卡序列号,例如:某账户卡统编号为175,则该账户三份预留印鉴卡编号分别175-3-1、175-3-2、175-3-3。
印鉴卡编号为唯一编号。
账户印鉴发生更换、补留、销户后原印鉴卡编号不得重复使用,新开户和更换后新印鉴卡应按当前最大编号顺序重新编制。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总社必须建立《印鉴卡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于登记已入印鉴册保管的一份印鉴卡的开户、更换、销户(转久悬管理)的情况。
同时应区分正常和久悬账户,两类账户印鉴卡应分开建立印鉴册及登记簿保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指定专人同时保管印鉴册及《印鉴卡保管使用登记簿》,并落实核对责任。
按月打印单位账户账号户名一览表与正常账户印鉴卡实物核对相符一致,当期已结转为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应及时归入久悬账户类印鉴册及登记簿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印鉴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