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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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对象
新昌县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所有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属于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除中列举以外的新昌县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的其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报备案时限
纳税人应于201X年5月31日前办理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在201X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纳税人应在201X年3月31日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以纸质书面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申报资料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已纳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X年5月31日前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
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备案、申报程序要求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文件规定执行。
三、汇算清缴程序
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局网站、咨询电话等各种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申报涉及的各种表单、资料等。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供涉税鉴证报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
窗口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手续。
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组织力量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审核、审计、评估和检查。
经审核、审计、评估和检查查补的税款按规定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需要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类涉税附列资料和其他资料自行下载)。
1.查账征收企业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11张附表一式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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