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敦煌莫高窟旅游开发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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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敦煌莫高窟旅游开发现状
旅英1012 陶浪莎
摘要:在旅游发展全球化、现代化的潮流下,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其对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而世界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在敦煌莫高窟身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一方面濒危的壁画、塑像需要加大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世界遗产却被当作地方经济发展加速器,众多游客的涌入给莫高窟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如何在满足当代人对莫高窟经典艺术审美欲望的同时,维护子孙后代继续拥有这份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文化遗产;敦煌莫高窟旅游;保护与开发
一敦煌莫高窟遗产的开发
近年以来,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不断被社会所认识并相继地纳入各地文化产业开发重点,从而使这部分重要的文化走向了社会,走向了市场。
其结果,一方面丰富社会生活,增强了市场的营销能力;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拥有这些文化遗产的城市通过开展旅游等方式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增长了城市经济。
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
敦煌莫高窟现存洞窟492个,壁画45000平方米,彩塑2400多座,它对我国建筑,彩塑,壁画以及对我国古代文献的补遗和校勘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研究价值。
1987年12月,莫高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敦煌莫高窟申遗成功之后,对其进行开发,发展成为旅游景点,让游客欣赏敦煌之美,同时吸引了大量外国游客,提升了甘肃城市的文化形象和经济总量。
二敦煌莫高窟旅游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石窟超负荷旅游承载力危机
莫高窟开凿在崖壁之上,加之洞窟内空间狭小,其石窟特性决定了游客的访问量。
但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行,新一轮的“敦煌旅游热”正在升温。
莫高窟的常规日承载力是2 000人/天,但“黄金周”一天的游客数量就可以达到4000多人/天,曾创下月接待73482人的最高记录,超出常规接待能力的175%一200%甚至300%。
从1979年莫高窟正式向游人开放时起,每年来敦煌石窟旅游的人数迅速上升,1984年首次突破lO万人。
敦煌研究院提供的资料显示,‘五一’、‘十一’长假和客流高峰期,每天的客流量都在2000人以上”。
2002年突破5O万人次。
由于气候等因素,敦煌的最佳旅游时间是5—1O月,在这段时间尤其是两头尾的“黄金周”人流量最为拥挤。
“片面追求数量型增长的旅游发展模式下,遗产资源的保护受到威胁,旅游质量出现下降,从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判断,这样的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也很有可能走下坡路,逐渐失去本身的资源吸引力,失去市场号召力,从而导致旅游业发展的迅速衰竭
(二)洞窟的“环境疲劳"与“体质恶化”
敦煌研究院的科研人员测算,窟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半衰期分别是0.25小时、1小时和3小时,由于洞窟内外空气交换条件很差,人们在洞窟里呼吸所排出的水汽的67%、呼出的二氧化碳约52.3%在离开洞窟后仍然留在洞窟内,人体在洞内所发出的“三气”(热气、湿气、废气)会严重破坏洞窟内的小环境,导致崖体及壁画底部产生氯化钠聚积,催化壁画发泡、起甲酥碱等,从而使洞窟陷于“环境疲劳”状态,导致洞窟“体质恶化”。
(三)景区内部“城市化”和外围“孤岛化”
由于世界遗产的特殊性,在对其面向市场实现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政府主导的旅游规划和宏观调控是必需的。
但是在旅游开发观念冲击下,敦煌莫高窟被开发为旅游产品,被当作纯经济对象而遭到破坏性开发。
旅游业及相配套的餐饮、住宿和交通业在景区内的过度发展,破坏了遗产本身的审美价值和资源品位,对景区原有的历史风貌及其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景区内的“城市化”和人口大量涌入对遗产地的包围和蚕食,造成景区外围的“孤岛化”,终将可能造成景观的不协调和遗产地可能被现代文明所取代。
中国遗产地管理部门往往具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双重属性,这使得遗产管理部门在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往往会选择后者。
用经济开发区的概念、政策去开发利用保护性的社会公益性遗产地,必然导致风景区遗产地的错位开发和超载开发,造成自然文化遗产地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使风景区遗产地遭到严重破坏。
(四)“申遗”后期管理滞后
敦煌莫高窟遗产景区是现存遗产资源中的精华,在作为旅游产品开发的同时,需要政府抛弃盲目开发的功利心态加强景区管理,提供景区发展和遗产保护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严格在旅游环境承载力水平下经营遗产旅游是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
世界遗产的不可再生性要求地方政府在遗产地加入遗产名录后,进一步做好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决策和工作。
(五)多部门条块分割、管理权责边界不明
我国在加人世界遗产公约以前,对文物、风景区、名胜古迹、森林公园等的管理一直实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在现今遗产地范围内,更存在着遗产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的重叠而造成的权属不清问题。
遗产地管理部门“多头管理导致世界遗产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个权力的战场,也形成了责任的真空”。
敦煌莫高窟风景区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更没有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风景、旅游、土地、文物、宗教等分别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政策冲突、互相推诿、经费紧张的情况经常出现。
虽然“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深入景点景区进行大检查,但“龙多不治水”的局面导致了景区行政效率的低下和管理的混乱。
三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与合理发展
(一)他山之石
德国是世界上对世界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如德国《风景保护法》规定:如要占地建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由于开辟建筑用地而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损害进行补偿。
在遗产管理工作方面,德国对世界遗产采用了地方自治型管理,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发布立法等面上工作,而具体管理事务则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建立合理的保护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世界遗产作为一种公共性资对遗产的保护理应由国家来承担,即由政府来承担保护世界遗产的成本,因此政府也是管理主体。
在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方面,德国建立了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遗产管理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
在资金保障方面,德国立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额度和数量,其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通常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
第二,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投资的方式也存在。
第三,其他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也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等,这些都使
遗产保护资金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为遗产地修复进行的投资可以减少所交税收。
美国只要是能够达到保护历史现象的目的,美国对待各种保护方法的态度相当开放。
“藏之名山”也好,新旧并存也好,仿古重建也好,住人也好,空置也好,只要能将历史的现象保存起来,让现在的美国人了解过去的美国是个什么样子就可以了。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把重建作为一种正常的方法载入标准,认为复制的也属于文物。
(二)可以攻玉
针对中国国情,进行保护管理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背景特点,这是指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制度;其二是资源特点,这是指中国文化遗产的类型。
这样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
因为现时的标准是欧洲人按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的,未能吸纳中国的文化遗产特点。
我们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
但要使现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能接受那些基于中国特点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们应拿出过硬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让人家信服。
1 制定遗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还应逐步调整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对于莫高窟附近地区污染严重,目前又无治理措施的企业应限期取缔。
窟区应加强生活污水的处理,严格控制汽车的行驶和停放,限制各种服务摊点和饮食餐厅的数量和规模。
2 开放机制的重新构建根据游人对洞窟小气候环境影响的规律,确定莫高窟的饱和旅游容量,控制人窟人数,轮流开放洞窟并限定开放洞窟的数量;改善窟内通排风条件,定期关闭洞窟进行检查;制定严格的参观线路,以延长洞窟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