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单位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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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路桥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临时工作人员以及与我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工作,包括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确定、保密措施的实施、保密检查和监督等。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定密
第四条我单位保密范围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我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五条我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保密事项:
(一)确定保密事项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二)确定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三)确定保密事项的保密责任人。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六条我单位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责任人;
(二)制定保密工作计划,明确保密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四)加强涉密载体管理,确保涉密载体安全;
(五)加强涉密场所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六)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中的保密管理,防止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泄露。
第七条涉密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二)不得擅自复制、传递、展示、提供涉密信息;
(三)不得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平台发布涉密信息;
(四)不得将涉密设备、载体带出工作场所;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参与涉密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我单位应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保密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三)涉密载体和场所管理情况;
(四)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情况;
(五)对外交流合作中的保密管理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保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