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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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模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产性资金需求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不能够有效地满足“三农”的需求,2004——2013年连续十个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倡导发展农村微型金融组织,各种类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运而生。

实践证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对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满足农民信贷需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农村资金互助运作模式分析
1.1农民合作社内部组建的资金互助社模式
这类资金互助社主要产生于各类农民合作社内部,在专业合作或产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为,为合作社社员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

农民合作社并不主要经营信贷活动,只是将合作社的闲置资本(资金)、社员的闲置资金聚集起来,在社员之间进行互助性借贷。

其运作方式为,资金互助社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自愿有偿、互助服务”的原则,采取互助资金封闭运作的管理办法,资金互助社吸收股金或者投放资金的对象,仅限于专业合作社成员;互助社吸收的股金不付利率,但年底参与分红;借款用途仅限于生产过程的资金需求;每户借款有最高使用额度限制;借款时须有两名入社社员以其自有资金提供担保,经理事会考察合格后投放。

1.2在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
这类资金互助社不依托于农民合作社,而是在乡(镇)或行政村地域范围,以“进入自愿、退出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为原则,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组建而成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这种类型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由于这种类型的资金互助社成立门槛较高,目前数量较少。

其运作方式为,由入社社员入股筹集股金,依照章程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存贷款对象仅限于互助社社员,存款为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贷款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社员贷款时向互助社提出申请,并要有2-3名成员担保,坚持短期、小额、高效的原则,经考察批准后投放,贷款期限为6个月至1年。

1.3以赊购赊销为纽带,开展资金互助。

这种类型的资金互助主要以农民合作社内牵头大户或龙头企业为核心成员,为一般社员提供融资服务,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一般成员之间形成以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赊销赊购为纽带的融资互助机制。

这类资金互助形式多见于龙头企业或者运销大户领办的农民合作社中。

运作模式为。

为解决社员生产性资金不足的问题,合作社先垫付资金给成员赊销农业生产资料,再通过回购成员的农产品收回垫付的赊销款,剩余资金返还社员,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信用服务。

1.4政府扶持性融资组建的资金互助会
这种类型是在欠发达地区的贫困村,依托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由财政扶持性资金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会,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套,组建资金互助会。

其运作方式为,以财政安排扶贫资金为主体,将到村的扶贫资金按人将份额分配到户;村民按分配份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入会资金,出资农户作为生产资金互助会会员,权利平等,按年度结算给予分红;会员借款按照“户主申请—担保人签名—互助协会审查批准并签章—公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等程序运行;实行互助协会会员“联保制”,借款坚持短期小额高效原则,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年;使用互助资金的费率,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可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借款主要用于支持贫困低收入户发展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2. 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2.1资金来源渠道有限。

资金规模小,不可能及时满足所有会员的实际需求,影响了社员生产的发展。

2.2农村资金互助发展受到制约。

农村资金互助社虽有相关的规定,但主管部门申批非常严格,难以获得注册。

农民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资金互助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2.3合作社融资困难。

由于缺乏有效抵押资产,很难从银行融入资金。

作为银监部门批准的资金互助社,监管部门对扩股吸收新社员控制非常严格,扩展规模受到限制。

2.4管理不够规范。

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监督人员少,缺乏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内部监督不够规范,外部监督较少,资金的使用安全性主要依靠资金管理者的个人道德约束。

2.5、互助社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不强。

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等群体性经济损失,对造成的资金风险缺乏有力的应对能力和解决方案。

3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做的对策
3.1拓宽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渠道。

引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建立“商业银行+资金互助社”的模式,通过转贷、联合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合作社,委托合作社再贷款,金融机构收取贷款利息,合作社收取贷款手续费;也可以适当入股资金互助合作社。

3.2强化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三会”制度,特别要强调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合作社异化为当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3.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专项资金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

政府可以以社员总股金为参照物,以社员股金的一定比例入股,实现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当互助社组织达到了一定的积累,走上了良性的发展轨道,政府可以抽出资金。

二是建立政策性补助。

可采取两种形式:(1)给予本金补贴。

即按农民入股的互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有财政给予资金互助组织补贴。

(2)给予入股个人利息补贴。

农民个人入股资金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

三是财政给予资金互助合作社启动补助。

包括营业场所建设,配套设备投入、管理人员培训等资金投入。

四是建立由政府出面牵头组织社会资本成立专门的惠农担保公司,对合作社进行贷款担保,畅通合作社贷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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