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工业用地差别化地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梧政发〔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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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工业用地差别化地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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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工业用地差别化地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梧政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促进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体〔2014〕29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9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15〕37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业用地供应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地方政府供应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供应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供应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供应底价。

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
和。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并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工业用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额折算,工业用地的成交租金及后期调整的租金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租金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业用地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时,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四、工业用地租赁的租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拟租赁地块情况和土地评估价格,集体决策合理确定。

五、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六、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七、建立工业用地供应基准地价更新制度。

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出让价格标准定期更新调整机制,租赁最低租金价格标准定期更新调整机制。

工业用地供应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工业用地租赁最低租金价格标准应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出让价格标准同步调整。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租金的使用管理。

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7年4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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