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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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总则
1、城市绿化条例意义及适用范围:
意义: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绿化规划的行为主体和要求:
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
(1)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二、规划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三、管理与保护
1、城市绿地的管理主体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3)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罚则
(1)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一、规范的意义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二、风景区的分类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三、风景区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也就是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十六字方针。
四、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资源、景观、景群的概念
1、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2、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3、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4、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五、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1、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2、风景资源分类:
风景资源分类表
六、风景资源分级标准
1、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七、风景区的分区
1、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
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 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2、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八、结构与布局
1、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2、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
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
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九、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
5。
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表3。
5.6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5.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
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
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4、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
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5、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
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
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
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6、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
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
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十、风景区各专项规划
(一)风景游赏规划
1、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并遵循以下原则:
(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权衡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
(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4)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2、游赏项目类别
(二)典型景观规划
1、风景区应依据其主体特征景观或有特殊价值的景观进行典型景观规划.
(三)游览设施规划
1、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
4.4的内容要求;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四) 基础工程规划
1、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2、风景区供电规划,应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布置大型供电设施;
(3)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五)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1、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3、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 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3、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5、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6、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7、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林木而安排建设项目。
(六)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七)分期发展规划
1、风景区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5年以内;
(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5—20年;
(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大于20年。
(八)、风景区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1、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规划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5.0。
4的规定。
表5.0.4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通常,在规划大纲。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经常在景源结构层选择评价对象和评价单元.在各种详细规划或景点规划阶段,经常在景源种类层和形态层中选择评价对象和评价单元.例如:“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山水在漓江,漓江山水在兴坪”就包含着不同规划阶段,对桂林风景区域,漓江风景区、兴坪景区第三层景源单元评价结果的一种概括性说法。
再如:“泰山天下雄”、“黄山天下奇”、“华山天下险”、“峨眉天下秀”、“青城天下幽”等是对相同景源单元的景观特征的概括。
又如:“天下第一山”、“天下第一泉”等就是对某种景源种类的等级概括。
这些都是程度不等的反映着对不同层次景源评价的概括性说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一、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下表的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户)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二、术语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
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 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5、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6、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7、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8城市居住区的用地组成分为以下几类:
(1)住宅用地:不同类型住宅所占用地,包括住宅甚底和宅基周围所必要的用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生活所需要的学校、医疗、商业服务、文娱管理等设施的用
地。
(3)道路用地:居作地区内各种道路、广场、停车场库的用地.
(4)绿地:居住地区集中设置的公园、游园等公共性用地.
三、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
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
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单位自行车机动车
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
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
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3。
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场地大于或等于1。
5 大于或等于0.30
五、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六、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七、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
1、分级规模
居住区公园:
设置内容: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要求: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最小规模(ha)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ha)0.4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ha)0.04
2、规划要求
(1)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
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
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八、绿地面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