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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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二、工作流程 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 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住房,采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具体工作流程分为: (一)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流程 1. 市规划局拟定出让宗地控制性规划指标及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套型; 2. 市国土局拟定出让方案市国土局办理宗地出让手续和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划拨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 日内与市房管局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4. 市房管局在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 5. 受让人持《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第四条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 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 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
/zwgk/PolicyDetails.aspx?Id=1491&firsttypeid=2&secondtyp... 2013-5-21

西安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西安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西安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西安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如下:
1、廉租房申请条件: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2、廉租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施行日期】1997.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1997年4月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派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

城市规划、土地、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六)书面租赁合同;(七)转租房屋,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廉租房申请标准

西安市廉租房申请标准

西安市廉租房申请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吸引了大量人口前来居住和工作。

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西安市政府实施了廉租房政策,旨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的住房。

廉租房申请标准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安市廉租房申请标准。

首先,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西安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特别困难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同时,申请人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人口情况等相关材料。

其次,申请房屋的条件。

廉租房的申请人需符合相关的房屋条件,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品质、房屋位置等。

通常来说,廉租房一般位于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定范围内,房屋品质需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再者,申请流程和审核标准。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将被列入廉租房的候选名单,等待分配房屋。

最后,廉租房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获得廉租房的申请人在使用期间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不得私自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违规使用等。

同时,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廉租房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

综上所述,西安市廉租房申请标准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对申请人和房屋都有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廉租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廉租房政策的执行和管理,确保政策的公平和透明。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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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是⼀种针对既⽆⼒购买商品房⼜⽆⼒购买经济适⽤房的城镇最低收⼊家庭⽽设计的⼀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那么廉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是什么呢?《西安廉租房申请流程-,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是⼩编为您精⼼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有变动,请以官⽹发布为准。

西安廉租房申请流程⼀、准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件: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要提供以下⽂件:1、申请⼈⾝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活保障⾦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提出廉租房的申请:由廉租房申请⼈(户主)持上述申请⽂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三、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1、由申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复核程序确定申请⼈的申请资格。

3、进⼊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住。

相关阅读:廉租房申请条件1、请⼈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2、请⼈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家庭或最低收⼊家庭;3、请⼈家庭⼈均住房建筑⾯积在15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积在50平⽅⽶以下;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起共同⽣活的;5、请⼈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73号2005年4月8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青苗补偿费;(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

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

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一、背景为了加强西安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租赁双方权利义务1. 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合法的权属证明,并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2. 出租人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3. 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和支配所租赁的房屋,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4.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租赁合同1.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3. 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租赁管理1. 西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方便租赁双方进行信息查询和公开交易。

3.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租赁纠纷和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违反本规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是西安市房屋租赁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西安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市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9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明确住房租赁管理职责,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转租人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自建宿舍等情形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设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区、开发区做好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市政告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公告(市政告字〔2011〕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告如下: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6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西安市复印业管理办法(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7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1988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七、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八、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1993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1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九、西安市行政奖励工作规定(1993年6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一、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二、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三、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四、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1995年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五、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1995年3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十六、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6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七、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十八、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十九、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1996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西安市强制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病人办法(1997年1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一、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二、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三、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四、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1997年9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二十五、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六、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7年10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七、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八、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十九、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9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一、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二、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三、西安市黑河饮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1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四、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9年4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五、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999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七、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2000年4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十八、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三十九、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2001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一、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2001年6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二、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2001年7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三、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2002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四、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五、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六、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七、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八、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十九、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2002年12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五十、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一、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二、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五十三、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3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五十四、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2003年6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五十五、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03年11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六、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七、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八、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2005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十九、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05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6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一、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二、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六十三、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四、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6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五、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六、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07年2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十七、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07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六十八、西安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7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六十九、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七十、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十一、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2008年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七十二、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9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七十三、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七十四、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2009年3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十五、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七十六、西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七十七、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2010年6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七十八、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2010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各区、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城中村出租屋包括出租的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街办有管辖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要对城中村安全管理实行台账式管理,台账包括房屋数、租住户数、经营户数及类型、危房数、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数、特种设备情况、用电用气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

其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管理,未移交的由当地政府管理,已移交完成的由开发区管理;处于移交过程中的城中村,行政区和开发区要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避免出现责任脱档、管理空白。

行政区与开发区对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以城中村安全管理台账是否移交完成为准。

第四条城中村用于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

2024年西安申请廉租房第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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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西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西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西安是中国古都之一,也是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安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住房问题。

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西安市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租金低廉、条件适宜的住房,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举措。

西安市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人均使用面积标准:西安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户籍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主要分为城市户籍家庭和农村户籍家庭。

对于城市户籍家庭来说,人均使用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对于农村户籍家庭来说,人均使用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

这一标准主要考虑到了不同家庭成员数量的差异和经济收入水平的差异。

2. 家庭类型标准:除了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外,西安市还根据家庭的类型来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对于单身家庭来说,使用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对于家庭成员中有一个被认定为特殊人员(如持证残疾人、孤儿等)的家庭来说,使用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对于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特殊人员的家庭来说,使用面积标准为22平方米。

3. 区域差异标准:由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住房资源相对紧张,因此在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时,还考虑了区域差异。

对于城区来说,使用面积标准略高于农村地区,以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面积标准只是西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参考内容,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时,还需要考虑到土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成本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并进行综合权衡。

此外,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有效使用,西安市还加强了对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廉租住房被真正需要的人使用,并防止滥用和浪费。

同时,也加强了对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提高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总之,通过制定合理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缓解西安市的住房问题。

西安市廉租住房发展现状

西安市廉租住房发展现状

一、西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情况西安市于2006年底正式启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2007年,全市13个区县全部成立了区(县)廉租住房领导机构,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西安市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为了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西安市于2008年4月和2009年2月,分别放宽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近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目前,城六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首先应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此外还应符合下列5种情况之一: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2级残疾、1~4级军残或1~4级伤残人员;孤老;主申请人年龄为45周岁(含)以上,家庭成员至少为2人,且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夫妻、父母子女或祖孙关系。

临潼、阎良、长安区及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由当地政府参照《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截至今年3月底,西安市廉租住房累计保障家庭12811户,其中租金补贴保障12547户,实物配租保障264户。

发放租金补贴259.66万元,其中城六区9028户家庭发放198万元,郊三区和四县3783户家庭发放61.66万元。

计划到2011年,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

按照2009年陕西省政府与西安市政府签订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要求,今年我市对申请租金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新增实物配租18080户(其中棚户区13000户),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面积90.4万平方米。

目前,我市已实现了对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住房的建设除已建成并分配完毕的明德门廉租住房小区264套、北郊杨家庄廉租住房小区一期工程中494套,东郊席王乡开工5.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外,另又在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矿山路等处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用于解决800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郊三区和四县落实5.55万平方米、约1110套廉租住房。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正>《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宝根 2006年8月31日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J], ;
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J], ;
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J],
5.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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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3 号令)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 日内完成审核。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1987]033号发布日期:1987-3-1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章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第四章私有房屋管理第五章房屋的产籍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望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条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

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

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

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

第四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凡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将国营企业拍卖、给他人的,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方准予改变租赁关系,并按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五条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国有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国有房屋用途,出售或变相出售国有房屋。

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住房,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租用营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国有房屋折抵股金进行联营、合营,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销其租用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出售或变相出售(包括使用权出售)国有房屋的,其所得价款全部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他处理。

第六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爱护房屋和室内外一切设施。

损坏房屋和设施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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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登记。

第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和区两级分别按50%的比例分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或资金帮助。

第十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测算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年度计划和规定标准发放,
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分配条件、分配方式等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确定。

第十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六条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城建年度计划,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辖县、临潼、阎良、长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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