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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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体系
我们只有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出发才能认清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应调整以下关系,这也是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2.2 宏观调控关系
正如我们所知,“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

而对于宏观调控的方式,学界的认识较为一致。

一般认为,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两次调控的成功,主要是运用从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运用税率和国债利息率;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了银行利息率和货币发行总量,这样两个宏观调控的手段,拉动内需,刺激投资,扩大对外贸易,从而使我
国的经济安全着陆,继续健康发展,其法治手段配合得也还可以,但是滞后了,以至于腐败现象没能得到扼制,甚至还在漫延。

因此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业政策、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及其法制化。

2.3 微观规制关系
长期自由竞争必然会拉开市场主体之间的差距,当部分主体的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产生了。

垄断内生于竞争又限制竞争,这就是市场的辩证法。

由于垄断可以带来超额利润,从而令人们趋之若鹜。

同时竞争的发展也必然催生出不正当竞争,这是一种竞争过度,其对市场机制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不管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其结果都使市场经济的微观调节机制受到扭曲,令市场这无形之手失灵。

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

而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
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

这部分的经济法律规范人们称之为微观规制法,其要义在于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

2.4 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关系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从这点来看,国有参与关系可以认为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

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

2.5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也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其实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2.6 涉外管制关系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及体系是有主从
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3 结语
我们认为,无论怎样设计,都应该符合前面所说的完备的经济法体系的标志。

同时,我们也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拓宽研究的方法,争取更多的更完美的体系设计,让学术建立在更加宽阔的视野中。

参考文献
[1]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 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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