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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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08.06.27
•【字号】黔农发〔2008〕117号
•【施行日期】200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
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
黔农发〔2008〕117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贵阳市蔬菜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也要看到,离中央和广大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部分地区蔬菜等
农产品在例行监测中出现农药残留超标反弹等问题,应引起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充分明确和发挥本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管理、监督检测、行政执法和农技推广四支队伍的职责和作用,将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层层抓落实。
二是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政府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了考核目标并列入了财政专项经费,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级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严格责任追究,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要密切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与培训,不断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深入推进“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
障行动”为契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紧紧抓住自查、抽检和督查三个重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产地监督检查制度。
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综合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和投入品使用情况。
各地每年至少要对30%的获证产地实施检查,争取每个产地在三年有效期内至少被检查过一至二次。
二要健全农产品质量抽检制度。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要对不低于10%的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检,并纳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各地对获证产地和产品的基地抽检和市场抽检也应纳入当地的例行监测计划。
三要建立标志使用检查制度。
重点加强对已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产品标识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通过加强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联合执法等手段,及时追溯不合格农产品生产源头。
四要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湖南、河北、陕西等省(市、自治区)已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凡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禁止进入这些省份的市场销售。
我省的贵阳、遵义、毕节三市地从今年开始在所在中心城市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试点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由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并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各市、州、地也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对重点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督促他们积极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地产品进行自检,做到产地准出;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报告制度,促进产地证明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在流通环节上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档案记录,做到购药有凭证,卖药有记录,出现问题可追溯。
全面落实禁止生产、
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规定。
要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查和责任包干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查处结果。
指导科学使用投入品。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
要大力推广农业、物理、生物等综合防治措施和安全高效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积极开展相应的技术、信息服务。
五、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五定”和“五有”
各级农业部门要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认真落实“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上市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模式,对生产基地实行“五定”和“五有”:即定责任人、定监管人、定投入品来源、定生产措施、定管理规范;确保每个基地有1名行政主管人员进行监管,有1名农技推广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有具体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有规范的生产记录档案,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要严格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生产基地要在采收之前至少开展2次基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采收上市。
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实现责任可追溯管理。
要积极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不断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强认证监督管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上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加大处罚力度
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对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对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予以惩处;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
七、实行激励考核奖惩制度
对各地(州、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与奖惩、扶持挂钩,真正做到监测与严管并重。
凡当年内全省(贵阳市含全国)例行监测中在本市(州、地)范围内检出禁用农药的,每1个检出次数扣该市(州、地)农业局目标管理分值1分;检出非禁用农药超标的,每1个超标次数扣0.1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1次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2次抽检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属于产地或产品认定认证的,取消有关认定认证证书;属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取消龙头企业和定点批发市场资格;属于项目执行单位的,停拨有关项目经费,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各市(州、地)农业局、贵阳市蔬菜办与省农业厅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项目协议书》经考核合格的,给予该市(州、地)农业局1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激励补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扣拨当年监管激励补助经费并停拨下年补助经费的处罚,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