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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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4
•【字号】湘政发[2003]8号
•【施行日期】200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先后在长沙等市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此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深刻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
胀等问题。
深刻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坚持执政为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于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取得全社会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全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63号文件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政务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主要在市州的城市管理领域推行。
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具备条件的县级市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进行。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在有条件
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撤销原有有关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全省统一规范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规定,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纳入全国编制统计范围,重新核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此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执法人员。
执法队伍的组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面向原有有关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原有有关执法机构、执法队伍落选的人员,要实行分流,临时聘用人员要清退。
对所有录用的执法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和定期轮岗制度,并按照省统一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四)合理划分和界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要以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为依据确定,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
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要依法进行细化,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合理设置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要明确、具体,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
(五)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或从罚没款项中提成作为经费来源或者补充。
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
(六)规范工作程序。
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对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和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日常管理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的文书式样;制定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改进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协调制度、部门协调配合制度、信息互通制度等。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是一件法律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
各市人民政府也要
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省市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协助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交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密切关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省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政府法制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